安徽华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RHJCC4B,法定代表人:安建成,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1号厂房。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自2023年5月31日至检查当日,数据监控显示为掉线,查询你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补全有效传输率为0.03%。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安徽华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建成、安徽华刃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汤明蕊的身份;
2. 2023年7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2023年7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补全有效传输率为0.03%;
3.安徽华刃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60万千米超细金刚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等材料文件,证明你公司流量需要安装流量计,需要联网;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九)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的规定,认定为未能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7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3〕1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陈述申辩称“由于公司管理人员不辞而别,工作未交接,导致移动公司物联卡欠费,自动检测数据未及时上传。我公司知悉后,及时缴纳移动公司电信费用,保证自动检测数据实时上传,并补全了欠费期间的自动检测数据。恳请免于处罚。”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审核,你公司陈述情况属实,没有证据证明实施超标排放行为,我局采纳你公司的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当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职工学习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守法,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