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拥军:
性别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521********0033,住址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焦家社区隆昌路999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4月9日至5月12日期间对池州市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池州市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30万吨载重船舶制造项目场地上共建有3道横向截水沟,靠近西北侧江边的截水沟东北侧为钢板封闭,西南侧通向2#雨水收集池;中间截水沟东北侧未封闭,通向未硬化地面,西南侧通向1#雨水收集池;东南侧截水沟东北侧未封闭,通向未硬化地面,西南侧通向3#雨水收集池。检查现场该项目1号船台正在进行焊接生产作业,1-4号船台8艘船舶已开展了喷砂等修船生产作业,地面残留除锈砂。该企业年产30万吨载重船舶制造项目在厂区雨污分流系统尚未建设完成的情况下进行了生产作业,且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的负责主管人员、责任人员是张拥军。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宋礼森、张拥军、李小林、夏忠化的身份;
2.2023年4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30万吨载重船舶制造项目的环评批复及现场生产情况;2023年4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30万吨载重船舶制造项目的排污许可证记录信息及现场配套环保设施建设情况;2023年5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整改情况;
3.2023年4月9日对你公司总经理张拥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30万吨载重船舶制造项目的水污染物产生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现场生产作业情况以及张拥军是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3年4月21日对你公司股东李小林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30万吨载重船舶制造项目的水污染物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生产情况和公司人员分工情况;2023年4月24日对张拥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宋礼森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人员分工情况;2023年4月25日对你公司办公室主任夏忠化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和水污染物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以及人员分工情况;
4.2023年4月9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8份,证明4月9日当天现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生产情况;2023年4月2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7份,证明4月21日当天现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5.池州市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载重船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复印件、池州市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复印件、关于池州市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载重船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贵环字〔2011〕88号)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点、项目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排放污染物种类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7.张拥军、李小林、夏忠化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三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3〕5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书面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对听证会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认真研究,我局认为:第一,你公司未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第二,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会造成污水流入长江,属于重大环境问题,不属于小瑕疵;第三,焊渣除锈砂会造成淋溶水,淋溶水未收集处理会排出流入长江,除锈砂也会被雨水冲刷到长江;第四,不符合免罚清单要求;第五,事前已要求天宇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不能投入生产,企业未落实,在下发责改通知书以后才改正违法行为;第六,处罚金额已经在处罚裁量时已进行考量。综上所述:一是你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二是你公司未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不符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一条规定的免罚情形。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裁量基准表12-4和《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经裁量后罚款金额为10.2万元,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贰仟元整(¥10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 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