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3〕6号(成都垣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3-05-29 08:56  点击次数:

成都垣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99425683H,法定代表人柯小波,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99号4栋6层613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仙寓镇占坡村徐村组正在建设1处混凝土拌合站和1处石子破碎厂,该两条生产线均尚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负责人的身份;

2.2023年4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成都垣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仙寓镇占坡村徐村组正在建设有1处混凝土拌合站和1处石子破碎厂,该两条生产线根据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类别属于报告表类型,均尚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3.2023年4月27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9份,证明正在建设有1处混凝土拌合站和1处石子破碎厂的情况;

4.2023年4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情况;

5.2023年5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成都垣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仙寓镇占坡村徐村组正在建设有1处混凝土拌合站和1处石子破碎厂已停止建设;

6.2023年5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成都垣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徽江辰资产评估师务所出具的评估材料中投资金额的确认情况;

7.成都垣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投资明细表》1份,2023年5月8日安徽江辰资产评估师务所评估材料1份,证明了违法主体建设内容及投资金额的情况;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3〕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签收该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进行裁量,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形势、企业发展和企业正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贰万玖仟柒佰叁拾陆元(¥2973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30518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