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贵)罚〔2023〕6号(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5-26 15:20  点击次数:

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75733168F,法定代表人尹永国,地址安徽省池州市梅街镇桃坡村桃坡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3 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公司“年产6.8万吨高活性氧化钙异地技改项目”自2022年6月开工建设,截至调查当日,现场已建设1座炉窑、2座成品罐,相关附属工程正在建设。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类别对应办理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经调查核实,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桩基施工合同1份、项目备案表2份及《项目备案变更情况的咨询函1份,证明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营业资格,证明尹永国的身份,证明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证明项目总投资额。

2、2023年3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3年3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年产6.8万吨高活性氧化钙异地技改项目”正在开工建设且未办理环评手续。

3、2023年3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年产6.8万吨高活性氧化钙异地技改项目”正在开工建设且未办理环评手续。

4、2023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3年4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年产6.8万吨高活性氧化钙异地技改项目”已停止建设。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汪海军、储寿萍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对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3〕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听证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7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专用裁量表及《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之规定,经计算后对你公司处罚金额为13万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壹拾叁万元¥130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