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罚〔2023〕6号(安徽陶公酒业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3-04-28 10:16  点击次数:

安徽陶公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WRKUA4Q(1-1),法定代表人江洋,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东流镇沿江路2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酒制品生产线已建成,未取得环境影响文件批复;

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张雷的身份;

2.租赁协议1份,证明生产厂房、设备的权属及租赁情况;

3. 2023年1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酒制品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的情况;

4. 2023年1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酒制品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手续的情况;

5.执法证据(照片)8份,证明企业酒制品生产线已建成的情况,视频影像3份,证明存在酒制品生产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了送达地址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你公司的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2023年3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20231)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3月23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4月17日9时0分至9时36分公开召开了听证,针对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由于你公司“未批先建”为首次违法,并主动恢复原状,我局经集体讨论采纳你公司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听证陈述,依据《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三条之规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规定,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3-1 ,裁量起点为2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裁量百分值为5%,其他裁量因子0%,罚款金额=25%×1000000=250000元,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 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计算罚款金额低于最低罚款数额。故最终减少罚款50000元,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综上,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2.对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