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接贵池区里山街道2020年11月网格化巡查报告:池州某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存在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问题。2020年11月27日,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贵池区里山街道巡查报告,对池州某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物料堆场露天堆放石子和砂石材料,共计两堆呈圆锥形,高约3至4米,石子约300吨,砂石约300吨,物料未密闭、四周未采取围挡且未采取防扬尘抑尘措施。
针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现场取证照片和收集了环评验收文件等书证材料。
根据调查情况,认定了池州某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并对该公司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经研究决定对池州某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处以29000元罚款。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督促该公司立即清运了露天堆放的物料,同时按高标准重新建设封闭式物料大棚。
二、主要做法
一是强化网格化监管。以镇街为主的三级网格巡查巡检线索为依据,精准问题导向,建立环境问题信息网络。收到线索后,区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对问题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强化指导帮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指导文件要求的情况下,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法人、现场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通过教育和处罚,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守法意识得到明显提高,按时缴纳了罚款,及时清运了露天堆放的物料,高标准建设了物料大棚。
三、经验总结
一是丰富办案线索来源。在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充分调动镇街的主动性,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查处。
二是寓服务与监管,加强对问题企业督导,并切实督促整改到位。企业从开始的不理解,到通过立案查处普法教育后,能主动清运物料、高标准建设物料大棚,守法意识明显提高。
三是做好案卷资料管理工作。在后督察形成闭环管理后,按照相关要求加强案卷管理归档工作,形成案卷资料库,为之后的环境执法工作提供可学习参考的有用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