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环函〔2020〕56号)等文件部署,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放管服”改革和疫情防控期间工作要求,我市将全面开展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对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实施简化“不见面”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登记范围和管理类别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见附件1)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及其他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均需要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登记。排污许可证申领和登记统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平台链接:http://permit.mee.gov.cn。
列入重点或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应当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或所在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申请(参照环评文件授权审批范围,若涉及市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排污许可证由市局核发),经审核后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列入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并获取登记编号。
二、发证登记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对2017年至2019年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见附件2)开展排污许可清理整顿,所有列入清理整顿行业的排污单位,须于2020年4月2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发证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2019年版名录中除上述行业外的所有行业(见附件3),须于2020年9月2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发证登记。
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请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核发部门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及相关管理工作。
四、排污许可证申领登记程序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9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进行排污登记。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和填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打印出来的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对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程序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排污登记属于非行政许可事项,对第二次污染源普查范围内列入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由辖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信息的内容,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帮助排污单位点击确认排污登记表信息,排污单位可以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取登记编号。若排污单位认为登记信息有误或者登记信息需要变更的,可以自行登录上述平台予以变更信息,我局将及时做好登记服务。对第二次污染源普查范围外的列入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五、依法监管
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按证排污,落实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件2:池州市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附件3:池州市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