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09-10-17 11:01  点击次数:

(环发[200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财务局:
  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五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七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核(已实行省直管县的除外,下同),由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申报方案内容包括:村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各地环保部门应结合当地特点,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指导项目申报,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效果。
  第九条 省、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申报的项目应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年度申报通知所支持重点保持一致。
  (二)符合规划要求。各地应在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项目,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
  (三)位于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各地应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支持的重点流域、区域范围,结合本地农村环保实际,针对各类问题区域分布特征,选取重点地区优先开展治理。
  (四)项目实施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申报的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生态环境条件、污染现状、环境综合整治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治理技术和规模,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报送的项目组织审查,确定支持项目清单。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行报备制度。省级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经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审批后,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内容一经审查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须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要将有关调整情况随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考核验收办法应结合各地情况自行制定,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结束后的2个月之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督促项目所在地的村镇,明确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措施、考核验收情况等。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在各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抽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考核。抽查和考核的重点主要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实效等。
  第十七条 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公示制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考核验收办法,以及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等应及时在各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要求的,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