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09]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农委、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省环保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省农委 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 省水利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林业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22号)精神,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一)农村环境形势严峻。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生态安徽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农村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乡村环境脏乱差现象比较普遍;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危及农村饮水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环保政策不完善,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监管体系缺失。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将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影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生态安徽,切实改善民生的客观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下决心改变农村环境保护薄弱的状况,努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四)主要目标。到2012年,全省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控制,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测土配方施肥面积占农作物面积的比例达到8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经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占农产品总量的8%以上,农村户用沼气普及率达到2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顺利推进,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65%,淮河、巢湖流域的乡镇生活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30%和35%,其他地区分别不低于10%和15%,农村清洁工程自然村覆盖率达到1%。到2015年,农村环境管理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明显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率显著提高,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初步得到有效控制,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逐步形成,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有所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增强。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五)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的首要任务。配合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编制保护规划,依法加强监管,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定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六)大力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农村清洁工程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部门职责,统筹考虑农村垃圾、污水、粪便等生活污染治理。加快编制县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逐步建立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定点存放、定时转运、定点集中处理,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条件的乡镇应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其他乡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可采取分散与相对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利用人工或自然湿地系统,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加快农村改厕步伐,农村集中新建住房和乡镇卫生院、中小学校、旅游景点及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要建造无害化卫生公厕。促进农村污染治理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结合,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七)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加大农村地区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力度,防止污染严重的企业和淘汰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向农村地区转移,防止“十五小”、“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加强农村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环保审批、没有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和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予以停产整治或取缔、关停。结合村镇建设规划调整,优化农村产业发展布局,大力引导农村地区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实现污染物的集中治理。
(八)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在2009年6月底前全部搬迁,逾期不能搬迁的,依法予以关闭。以综合利用优先为原则,引导养殖业适度规模、集中发展、种养结合。大力推广生态化养殖模式,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粪便还田等措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强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科学、合理规划水库、湖泊、河流的水产养殖规模和数量,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限制网箱养殖,取缔肥水养殖。
(九)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2015年,粮食主产区和淮河、巢湖流域要基本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强政策引导,指导、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精准施肥和缓释、控释化肥等技术。巢湖最高水位线外3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种植蔬菜、花卉等单位面积施用化肥量大的农业活动,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观光农业,推进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推广废弃物资源利用、清洁能源、清洁生产等技术。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禁止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编制省级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制定鼓励政策,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十)稳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完成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加强土壤污染监测,强化对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染灌溉,加强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确保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在粮食主产区、“菜篮子”基地等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农产品生产地,实施一批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提高土壤环境质量。
(十一)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坚持农村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矿产、交通、旅游、水利、林业等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管理,防止新的人为生态破坏。按照“村庄森林化、路渠林荫化、庭院花园化、农田林网化、岗坡林果化”的要求,加强村庄、庭院、道路绿化和农田林网建设,建立完善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提高农村绿化覆盖率。到2010年,淮北平原、江淮丘陵、大别山和皖南山区村庄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60%、45%和25%。做好农村地区古树名木的挂牌保护。结合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开展农村地区河塘清淤整治和水生态修复,提高水生态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和蔓延,保护农村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和农业野生动植物资源。
(十二)扎实开展农村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农村清洁工程、百镇千村万户生态示范工程以及文明村镇、卫生村镇创建等试点、示范工作,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试点,整合涉农环保资金,产生集聚效应和典型示范作用。要及时总结推广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和模式,稳步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探索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十三)认真组织实施国家“以奖促治”政策。各市、县政府,特别是淮河、巢湖流域所属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政府,要按照国家“以奖促治”政策的要求,研究治理措施,积极开展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已获得国家“以奖促治”资金支持项目的地方,县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省环保局、省财政厅要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和考核,确保“以奖促治”政策取得实效。
四、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措施
(十四)落实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各级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农村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编制并实施本地区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农村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管和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工作,强化农村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和饮用水源地保护;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农村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审批工作。经委负责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推进农村地区工业企业清洁生产进程。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进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组织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农业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农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小城镇规划修编和村庄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指导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对农村改厕予以技术指导。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组织开展农村水系整治、水土保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国土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组织农村未利用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林业部门负责植树造林,突出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有害生物防治。
(十五)建立农村环境保护投入机制。逐步建立政府资金主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自主投入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省政府将在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并不断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各市、县政府要配合国家“以奖促治”政策的实行,在预算中安排本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逐年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积极整合涉农相关资金,重点解决农村地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一事一议”的规定,发动农民筹资筹劳,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十六)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机构能力建设。到2010年,70%的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完成三级以上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80%的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加强农业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明确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人员,逐步建立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体系。
(十七)强化农村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重点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农用化学品减量化技术、农村污染综合防治技术等研究开发,建立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发布制度和推广服务体系,为农村环境保护提供科技支撑。
(十八)加大农村环保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制定村规民约,引导农民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各级妇联、共青团、科协等群众团体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干部和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对涉及农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如实向社会公示,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尊重农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