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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7066/202009-00055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意见
名称: 《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简本)(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9
废止日期:
《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简本)(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0-09-29 16:21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征求意见总体情况

 

部门征求意见情况923日,市大气办通过书面发函的形式,向各县区以及市直14个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1份,其中书面反馈意见7份,14家单位通过电话反馈意见。贵池区、市经信局7家单位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其他单位无异议。各县区、市直14个部门名单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池州供电公司,机场办

 

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部门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1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建议将附表7“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的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

采纳

2

市农业农村局

建议将第27页“推进农业秸秆综合利用”中“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修改为“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1%”

采纳

3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重点工程附表中,第4项“加强堆场扬尘管理”的“参与单位”编制错误,建筑施工堆场应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

采纳

4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建议将“对违反资源 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未按要求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露天矿山”一句修改为“对违反资源 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未按开发利用方案要求开采的露天矿山”。(见“5.5深化扬尘综合治理  4、推进矿山扬尘整治”)

2.建议将“到2023年底,绿色矿山创建率达到100%以上”中“以上”一词删去。(见“5.5深化扬尘综合治理  4、推进矿山扬尘整治”)

3.建议将“池州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率需达到100%”一句删去。因为省厅规划要求池州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率是在2025年底达到100%。(见“5.5深化扬尘综合治理  4、推进矿山扬尘整治”)

采纳

5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点项目工程附表附表5全面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锅炉燃煤技术标准,改进规范城区煤炭供销体系,严格取缔杂乱布局的煤炭经营网点,整合规范为大型煤炭专营市场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只是在生产流通领域进行煤炭抽样检测,并无监管职能。建议调整为完成大气办下达的煤炭抽样检测任务,及时向大气办报送煤炭抽样检测结果。

采纳

6

贵池区

重点工程附表1:2,深化道路扬尘整治中参与单位建议增加交通运输部门;5,矿山扬尘整治参与单位建议增加经信部门。

重点工程附表3:7,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制品行业建议增加住建部门;8,大力推进绿色生产建议由经信部门牵头。

重点工程附表6:4,强化餐饮油烟治理建议由城管牵头,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负责

采纳

7

石台县

项目名称:深化道路扬尘治理,任务要求:县主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建议:参照省厅要求,降为85%以上

项目名称: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任务要求:中心城区禁止露天烧烤,建议:配套油烟净化器和电加热设备的商铺,可于晚间时段进行露天烧烤活动

采纳

部门无意见的,可自主决定是否描述

序号

有关企业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1

……

未征求

 

序号

其他社会公众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1

 

未征求

 

序号

未被采纳的相对集中的意见

未采纳理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