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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7066/202011-0002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池州市大气办关于印发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简本)的通知 文号: 池大气办〔2020〕23号
成文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0-11-1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池州市大气办关于印发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简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6 11:37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简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读并落实相关措施。

 

 

 

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简本)

 

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2019年,池州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分别为60μg/m342μg/m310μg/m333μg/m3。一氧化碳(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为1.2μg/m3,臭氧(O3)日最大八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为171μg/m3,与2018年相比O3日最大八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有所上升,SO2NO2PM10PM2.5CO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PM10PM2.5分别下降了7μg/m32μg/m3O3日最大八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上升了13μg/m3。池州市PM2.5O3日最大八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相比,分别超标了20.0%、6.9%。

2019年,池州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281天,优良率为76.9%,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是PM2.5O3,相比于2018年,2019年池州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有所下降,优良率下降了2.2个百分点,污染天数中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明显减少,以O3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明显增加。

整体来看,近年来池州市空气质量呈现持续性改善的趋势,除O3以外,其他污染物浓度下降较为明显,CO、SO2NO2年均浓度均明显低于国家二级标准,PM2.5O3浓度存在一定的超标。当前PM2.5O3分别为池州市的主要污染因子和次要污染因子。

大气污染源排放现状

2018年池州市CO、NOxSO2NH3VOCs、PM2.5PM10BC和OC排放量分别为285030.7吨、35220.0吨、7647.1吨、7376.6吨、19071.8吨、9380.1吨、18349.7吨、628.0吨、579.4吨。其中,CO排放主要来自于工艺过程源,占比为89.3%;NOx主要来自于工艺过程源、移动源和化石燃料固定燃烧源,占比分别为44.5%、43.7%、10.0%,其他源占比仅为1.8%;SO2主要来自于工艺过程源和固定燃烧源,占比分别为73.4%、20.7%;氨排放主要来自于农业源,占比为87.9%;VOCs排放主要来自于工艺过程源、溶剂使用源以及移动源,占比分别为48.6%、20.8%和19.5%;PM10PM2.5主要来自于工艺过程源和扬尘源;BC排放主要来自移动源、生物质燃烧源和工艺过程源,占比分别为79.1%、10.6%和8.7%;OC排放主要来自于生物质燃烧源、移动源和工艺过程源,占比分别为49.2%、27.0%和14.6%。

大气污染存在的问题

1.移动源污染呈上升趋势。2014年-2018年池州市机动车保有量逐渐升高,截止2018年末,池州市机动车车辆拥有量为30.2万辆,比上年增长7.9%,目前池州市仍有部分老旧车辆亟需淘汰,下一步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淘汰方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除道路移动源外,工程机械、农用机械、船舶等非道路移动源排放量也较大,非道路移动源多以重油、柴油为燃料,且没有较好的尾气处理措施,污染物排放量不容小觑,下一步应作为防控重点。

2.工业污染治理任务任重道远。当期池州市工业企业以水泥、钢铁、建材、铁合金、化工等行业为主,高耗能行业仍居于主导地位,工业污染问题依然突出,大气污染物治理任务艰巨。目前一些企业的节能减排的主体意识不强,对污染防治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不足,另外一些企业大气污染治理项目进度缓慢。

池州市工业企业在物料储存、物料输送、工艺生产等无组织排放环节仍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一些企业对烟囱等有组织管控力度较强,但是对无组织排放的管控主体意识不强,仍存在厂区内道路硬化和清扫力度不足、生产工艺过程烟气收集效率偏低、物料运输密闭不严、物料存储苫盖密闭较差等问题。

3.扬尘污染不容忽视。池州市扬尘源排放的PM2.5PM10占比分别为13.7%、31.4%,仅次于工艺过程源,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容忽视。目前池州市仍存在部分施工工地不能全面落实“十个100%”规范化管理要求的现象,车辆冲洗平台使用率不高,渣土运输过程中存在带泥上路、超载超速拉运、沿途抛撒等违规行为,导致途经的城市道路二次扬尘污染严重。存在道路扬尘,部分道路、重点管控区域周边道路、重点工地周边道路、城乡结合部道路等清扫(清洗)保洁、洒水(喷雾)降尘不及时,频次不足等问题。

4.臭氧浓度攀升较快,治理难度大。近年来池州市O3浓度呈现逐年升高的趋势,2019年池州学院、老干部局两个国控站点分别超标12%、5%,O3已经逐步成为池州市另一个主要污染物。近地面O3主要是由大气环境中的NOxVOCs经由大气光化学反应生成的二次污染物;其中,VOCs涉及的行业类别较多,目前池州市相关研究较少,排放基数不完善,治理难度较大。如何实施区域性的联防联控,如何科学削减NOxVOCs的排放量,降低O3浓度,是池州市现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5.锅炉淘汰改造仍需推进。近年来,池州市锅炉改造、淘汰、替换为生物质燃料等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池州市辖区内部分3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仍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生物质锅炉仍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辖区内的燃气锅炉大部分未安装低氮燃烧设备,下一步应该将上述内容作为重点整治对象,进一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

6.环境监管能力有所欠缺。从污染物管控种类来看,池州市大气污染控制的重点为SO2NOx和颗粒物,对VOCs控制较为薄弱,而VOCs恰好是形成大气细颗粒物和O3的重要前体物之一,下一步应进行环境VOCs的监测,对重点涉VOCs的企业安装在线监测。从污染控制范围来看,池州市大气污染控制重点主要集中在大型工业点源和扬尘源,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源、畜禽养殖以及餐饮等污染源的污染控制力度不够。

二、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及达标压力

大气污染防治成效

“十三五”期间,池州市紧紧围绕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整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8〕83号)精神,结合池州市实际,出台《池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池政〔2018〕61号),提出了包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用地结构四项管控方案、四个攻坚战等综合措施,一是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大力推进绿色发展。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强化“散乱污”综合整治,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培育绿色环保产业。二是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构建低碳高效能源体系。加强新建燃煤锅炉准入控制,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高污染燃料锅炉,加强散煤治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三是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加快油品升级,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四是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五是全面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严禁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六是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工业窑炉治理专项行动,实施VOCs夏季专项整治行动。

池州市2017年、2018年、2019年的PM2.5浓度分别为60μg/m344μg/m342μg/m32017-2018年、2018-2019年PM2.5下降比例分别为26.7%、4.5%;SO2NO2CO均有不同程度下降。2017年、2018年、2019年空气质量优良率分别为68.8%、79.1%、76.9%,2017-2019年池州市空气质量优良率提高了8.2%。池州市空气质量状况总体良好,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大气污染防治形势

1.污染物排放压力增加。当前对池州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污染源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其中,工业源方面,池州市污染物排放主要集中在建材、冶金、铸造和化工行业,上述行业的持续发展,使得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量均占据池州市的首位;未来随着“十四五”规划和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的推进,池州市的经济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仍会呈现增长的趋势,因此,对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增量的控制将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手段。移动源方面,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将带来持续性的污染物排放压力,当前池州市交通主要以家用汽车为主,新能源汽车占比较低,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摊率不足;另一方面池州市矿山企业较多,货运汽车排放量较大,亟需进一步制定管控方案。扬尘源方面,池州市较为密集且车流量较大的道路、施工工地多集中在城市建成区,对城市及周边区域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容小觑。

2.持续改善环境质量难度日益增大。池州市工业末端治理、移动源管控、面源综合整治等综合治理力度越来越大,污染物减排空间逐步缩小,池州市GDP水平在安徽省排名较低,未来大气污染治理成本越来越高,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的难度会越来越大。目前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但是在污染源精细化治理水平及治理能力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全面有效的环保机制、正常和治理体系仍需完善,基层环保高素质专业人员仍存在欠缺。

(三)空气质量达标压力

2019年,池州市环境空气常规六项污染物中,SO2NO2CO、PM10均实现稳定达标,其中SO2NO2CO浓度值远低于国家二级标准,PM10浓度仍存在一定的日均浓度超标率;池州市PM2.5年均浓度超标20.0%,距离稳定达标差距较大;O3浓度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19年O3日最大八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超标6.9%,在安徽省处于区域较高的位置。PM2.5是池州市近三年超标幅度最大的污染物,需要优先控制,O3面临逐年浓度升高导致的优良率下降的压力,也需要重点控制。

三、规划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持以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相关精神为指导,坚持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立足池州市的资源和环境特点,以建设现代化中等城市为目标、以实施产业强市战略为主抓手、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保障改善民生为根本,实施经济发展“增总量、提质量、缩差距”三年提升计划。加快构建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格局,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求为目标,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强清洁能源利用以及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为手段,全面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努力解决以PM2.5O3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逐步改善池州市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努力建设生态环境优美的绿色池州、产业结构优化的创新池州、群众生活优越的幸福池州,开创池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

(二)规划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为主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细化责任考核,层层传导压力,对社会、市场、企业和公众积极引导,形成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

质量为先、精准施策。以改善空气质量为主,梳理出主要污染源排放特征,对大气污染源进行科学化、定量化分析,分类分区制定有针对性防治措施,精准施策;同时着眼于未来社会经济协同发展,推动大气污染防治的长远健康发展。

结构升级、布局优化。以环保倒逼经济发展,全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强化企业布局与环境格局的协调性。

建立机制,持续改善。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奖励及处罚等制度,加强控制,突出重点,强化污染治理措施,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实施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解决大气复合污染问题,全面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池州市行政辖区,包括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总面积8399平方公里。

(四)规划时间

池州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到2023年,其中基准年选定为2018年,PM2.5考核年为2020年,目标年为2023年,最终实现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五)规划目标

第一阶段(2018-2020年)规划目标制定如下: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35μg/m3O3上升趋势得到遏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不低于82.0%;第二阶段(2021-2023年)规划目标制定如下: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32μg/m3O3日最大八小时平均第九十分位数浓度稳定维持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以下,同时其他污染物年均浓度持续改善,优良天数占比稳定提高,至2023年空气质量优良率不低于84.0%。

四、不同阶段控制重点战略

)总体战略:综合考虑池州市经济发展特点和大气污染现状,池州市空气质量达标战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通过调整能源结构、升级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和强化污染减排等手段,逐步推进大气污染源头控制;二是以水泥、钢铁、工业窑炉、化工等重点污染源,全面开展PM2.5VOCs、NOxSO2的综合治理,配合建筑和道路扬尘、机动车、燃煤锅炉等污染源的精细化管控,加强区域协作和联防联控,最终实现PM2.5O3浓度的双降双控、空气质量持续性改善的目标。

)分阶段控制战略:第一阶段(2018-2020年)——以工程减排促改善:“十三五”期间,是池州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时期。伴随着经济的增长和能源消耗的增加,主要大气污染物(SO2NOxVOCs、PM2.5等)的排放量也将随之增加。因此,该阶段主要通过改进工程技术措施,提升水泥、钢铁、铸造、石化、石灰石膏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效率,推进工业污染减排和综合治理,辅以扬尘源污染综合治理、移动源污染防治、生活和农业面源综合管控,整体降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二阶段(2021-2023年)——调整产业、能源结构促转变、强化源头治理、实现战略转型:随着“十四五”规划和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的推进,池州市的经济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大气污染物的产生量也将持续增加。该阶段将继续推进第一阶段管控措施,通过逐步调整产业结构,以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倒逼产业转型,逐步实现大气污染控制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过渡,逐步推进工业发展绿色化进程。以空间格局及产业布局优化为切入点,通过严格环境准入、企业搬迁、产能淘汰等差异化的空间管理要求,引导经济发展格局有序发展,逐步推进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强与周边城市的沟通交流,有效实现区域联防联控联动,实现空气质量的最终达标。

五、空气质量达标建议措施

(一)优化产业结构及布局

加快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与限制发展的行业、工艺。对钢铁、电解铝、铁合金、水泥等重点行业采取技术改造与节能减排,综合利用技术升级措施,按照国家最新清洁生产指导计划与清洁生产标准,强化清洁生产监督指导,有效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分区,统筹考虑城区和周边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资源禀赋,结合城市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加快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强化交通、技术、市场竞争等布局指向因素作用,继续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

严格环境准入、加大淘汰力度

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制订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严禁新增钢铁、铸造、水泥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

(三)能源结构调整与清洁化利用

1.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重大耗煤项目。对所有耗煤行业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实施煤炭消费等量置换或减量替代。对六大高耗能行业新增耗煤,实施煤炭消费量1.5倍减量替代;达到现行燃机排放标准的超超临界燃煤发电项目、热电联产等集中供热项目实施煤炭消费等量替代。非电行业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纯凝、抽凝燃煤电站。积极推进天然气替代煤气化工程,有序推进燃煤设施实施煤改气,结合区域和行业用能特点,积极推进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等领域实施“以电代煤”,着力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

2.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对城市新建建筑逐步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

3.进一步巩固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成果。2020年底,全市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其他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积极推进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改造完成后,锅炉的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超过5、35、50mg/m3。推进≥1蒸吨(或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其他锅炉)的燃气锅炉(设施)实施低氮改造,到2020年底,完成市建成区80%的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23年底,完成池州市全部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在对燃煤和燃气锅炉进行改造的同时,也要积极推进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到2023年底,完成对池州市2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生物质锅炉的高效除尘设备改造。

4.加强煤炭清洁利用。严格取缔杂乱布局的煤炭经营网点,整合规范为大型煤炭专营市场、煤炭应急保障中心。逐步禁止民用散煤使用,禁止企业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商品煤。进一步加大洗选煤和配煤技术推广力度,逐步削减分散用煤和劣质煤使用比例。加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劣质煤流通、销售和使用。按照“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散煤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的监管,严厉打击销售散煤和使用劣质散煤的行为。

5.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严格按照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并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能源消费结构的变化适时调整禁燃区划定范围,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至近郊,至2020年底,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要将禁燃区范围扩大至市、县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范围,达到池州市总面积的20%以上。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对已建成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要求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6.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到2020年、2023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分别达到5%、8%。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县区,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科学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布局。到2020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00万千瓦。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尽量做到“一区一热源”。

(四)开展重点行业深度治理

1.持续整顿“散乱污”企业。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规划,未办理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工作,对排查发现无土地手续、备案手续、环评批复手续的企业,进行查处取缔。对于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做到“两断三清”,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的综合整治。“散乱污”企业清零后,建立网格责任制度,县、乡、村三级责任人充分履行职责,对辖区内易反弹、隐蔽的“散乱污”企业进行巡回检查,确保分包区域内的企业整治不反弹。

2.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水泥行业:安徽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熟料生产线实施超低排放限值改造,改造完成后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浓度应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3;其他涉及水泥粉磨的企业,全面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建议主要排放口配备覆膜袋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器,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

2)钢铁行业:安徽省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等钢铁企业,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相关要求,在2023年底完成“长流程钢铁企业”炼铁工序的高炉出铁场、高炉矿槽,炼钢工序的铁水预处理、转炉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机头、球团焙烧、带式球团焙烧机烟气有组织排放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其他生产设备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热风炉和轧钢热处理炉的颗粒物、SO2NOx小时均值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200mg/m3

3)石灰和石膏行业:全面执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石灰行业B级企业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100、200mg/m3。建议采用“双碱法”脱硫技术的企业升级改造为石灰/石灰石-石膏法、干法(炉内喷钙法)或半干法(旋转喷雾干燥法)等高效脱硫工艺;未安装脱硝设备,建议安装SCR或SNCR等高效脱硝设备。在除尘、脱硫、脱硝设备改造的过程中,建议大型石灰和石膏企业探索实施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100、100mg/m3的深度治理。

4)铸造行业:全面执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铸造行业B级企业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采用天然气、电炉熔化设备铸造企业的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建议不高于20、100、300mg/m3,采用冲天炉熔化设备的铸造企业的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不高于20、100、200mg/m3,对未达到上述排放限值的企业,进行限期改造。铸造行业的涂装工序建议采用吸附脱附+蓄热燃烧、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焚烧法等高效VOCs处理技术。

5)其他工业窑炉:全面执行《关于工业炉窑企业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的通知》(池环函〔2020〕42号)的相关要求,认真对照生产全流程开展污染治理自查,对生产过程及物料储存、输送等气体无组织排放进行严密控制,提高废气收集率,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等设施,全面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做到SO2NOx、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不能全时段按照特别排放限值进行污染物排放的,积极开展全流程污染深度治理、提标改造工作。

全面推进重点行业无组织治理。对池州市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建立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治理清单,深化工业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物料储存、物料运输、厂区道路等无组织排放管控与治理。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提高颗粒物收集效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道路全部硬化,做到平整无积尘,并针对料场进出口及主要运输道路定期洒水清扫。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相关规定,以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铁合金和电解铝行业作为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确定池州市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提高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打造一批清洁生产型示范企业。至2020年底,规模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比例达到80%以上。

(五)深化扬尘综合治理

1.加强城市施工扬尘控制。建立施工工地“三单制”台账(问题清单、管控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并定期动态更新,加大工地扬尘的监管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规行为。明确环保责任,落实管理措施,建立施工扬尘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惩重罚制度,积极推行绿色施工,督促责任单位严格落实“10个100%”(扬尘防治监督牌、施工围挡、车辆冲洗、洒水保洁、物料密封、道路硬化、裸地覆盖、土方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清洁厕所)、“六不准”、“六必须”。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环节管控,除特殊工艺外,禁止在工地内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在建、新建施工场地必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住建局联网,对施工面积较大的施工场地,建议加装PM10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局进行联网。

2.深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严格落实清扫保洁“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保全覆盖、无“真空地带”、杜绝推诿扯皮,从源头上防治道路扬尘。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到2020年底,池州市区城市主次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5%以上,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九华山风景区县主城区主次干道机扫率达到90%以上。加强城乡结合部道路扬尘管控。完成城郊结合部扬尘集中整治,保证主城区范围道路和主城区近郊道路及行道树、绿化带无明显浮尘、积土、淤泥。

大力整治道路运输、渣土消纳场扬尘。坚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端严惩,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尾气排放在线监控等设备,提高建筑垃圾运输车监管水平;组织开展渣土车联合执法和定期督导检查,严查重处渣土运输车辆密闭不到位、出场车辆未冲洗保洁(一车一洗)、带泥上路、冒烟和抛、洒、滴、漏等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移送区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强化工业堆场扬尘管理。深入开展全市所有工业企业煤炭、物料、产品堆场扬尘专项治理,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覆盖(围挡最佳高度为堆场最高高度的1.1-1.5倍),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对临时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渣土堆、废渣等废弃物及小型物料堆放场地,根据物料类别采用防尘网(布)对料堆表面全部覆盖,不得有裸露。卸料部位采取收尘或喷淋等抑尘措施,防控物料装卸、堆放、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污染。

4.推进矿山扬尘整治。逐矿开展督查核查,对扬尘污染防治不合格的露天矿山企业,建立矿山大扬尘污染治理台账,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未按要求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按要求进行整治的露天矿山进行强制关闭。积极推进现有矿山企业安装视频与PM10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施在线动态监管;在重污染天气等敏感时段,全市所有矿山企业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减少扬尘的排放。到2023年底,绿色矿山创建率达到100%以上,池州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率需达到100%,矿山扬尘粉尘全部达标排放。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六)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

1.老旧车辆淘汰。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全市“油改气”的出租车尾气进行达标检验(燃气状态时检验),未达标车辆逐步淘汰。强化报废车辆注销登记、回收拆解、路面巡查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2.大力推广汽车清洁化。加大新能源车推广力度,完善配套设施建设,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比。自2020年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机要通信用车新增和更新全部使用纯电动车;全市各基层派出所、交警队接处警、巡逻警务用车更新全部使用纯电动车;全市A级以上景区新增和更新的营运观光车辆全部使用纯电动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充电和快速充电桩。并在全市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规划建设电动车充电桩,大力发展公共自行车,方便市民绿色出行。到2020年底,新增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城市物流车辆中新能源车比例达到85%,市、县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

3.加强油品管理。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柴油和汽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柴油和汽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确保油品质量。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油品质量抽检频次,制定年度抽检计划,并建立相关台账,将抽检结果向商务部门通报,强化车用尿素质量监管,依法依规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车用尿素厂(店)或以农用尿素代替等行为。

4.优化交通体系,调整运输结构。推进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物料运输结构调整,构建大宗物料绿色运输体系。推进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推进短距离运输采用皮带、管廊和新能源车等清洁运输方式,鼓励有条件的港口码头采用铁路专用线输送集疏港,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充分利用既有铁路运输能力,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到2020年底,与2018年相比,全市铁路货运到、发送量力争增长10万吨。

5.强化机动车环保监管。严格车辆准入,新车及转入二手车注册登记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厉打击和查处销售不达标车辆企业,建立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库,并与国家联网。推进环保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结合,对不达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重点开展重型载货车、长途客车等高排放车辆集中停放地的监督性检测,全面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I/M)制度,综合运用现场抽检、遥感监测(含黑烟抓拍)等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将超标车辆纳入黑名单,实现动态管理。

6.强化重型柴油货车污染防治。钢铁、水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行业,建议使用国V及以上标准的柴油车或清洁能源、新能源车,改善用车结构。对国IV以上重型柴油货车加装远程在线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建设重型柴油货车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开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车用尿素使用以及尾气达标排放的情况。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货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系统控制颗粒物和NOx排放,安装远程排放监控和GPS定位系统。科学组织货车和过境车辆绕行、重污染车辆主城区禁行,强化治理管控力度,最大限度减少高污染车辆对市区和监控站点的影响。

7.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并全面建档挂牌,建立管理台账。严格执行池州市《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的通告》要求,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国Ⅱ及以下标准燃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或以上排放标准,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并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时段排放抽测。

严格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第二阶)》(GB15097-2016)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第二阶段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到2020年底,内河主要港口6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七)开展臭氧前体物VOCs专项治理

1.深化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推动相关企业(对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2000个的企业)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要求规范化运行,开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工作,建立排放清单数据、检测数据、泄漏数据、维修数据、排放量计算数据等资料。

2.提高涉VOCs排放企业低挥发性原辅料使用率。在制药、涂料、油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及人造板制造等行业全面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活性高固份原辅料,使用的原辅料应达到国家相应的环保认证。推进装修行业、市政工程等项目低挥发性有机物涂料的使用,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到2023年,重点行业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活性高固份原辅料使用率显著提升。

3.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严格按照《池州市2020年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池大气办〔2020〕19号)的要求,对池州市石油化工、制药、工业涂装、电线电缆制造、家具及人造板制造、包装印刷、制鞋、纺织等行业开展专项整治,推广先进生产工艺,严格控制储存和装卸过程VOCs排放,鼓励采用压力罐、浮顶罐等替代固定顶罐;实施废气分类收集处理,优先选用冷凝、吸附再生等回收技术,难以回收的宜选用燃烧、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治理技术,提高含VOCs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降低VOCs排放量。

4.全面加强油品储运销VOCs综合治理。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必须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2023年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全部完成三次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对已安装的油气回收设施的加强运行监管,回收率要达到70%以上。开展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试点,实现对重点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远程集中监测、管理和控制。提高检测频次,重点区域每半年开展一次,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鼓励采取措施引导车主避开中午高温时段加油,引导油库和加油站夜间装、卸油。

(八)推进农业源、餐饮源等面源污染防治

1.加快启动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持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重点推进秸秆直接还田利用。各级部门要大力推广秸秆还田,鼓励农民实时秸秆机械化还田、覆盖还田、快速腐蚀还田、过腹还田等多种方式还田。因地制宜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秸秆成型燃烧、秸秆气化等能源化、燃料化利用工作。到2023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全面巩固区域秸秆等生物质禁烧联动机制。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实施农作物秸秆焚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对全市秸秆焚烧实施网格长负责制、网格化监管、全时段监控,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

2.加强农业氨排放控制。减少无机化肥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使用量负增长。实行有机无机肥配合使用策略,提高化肥利用率和机械化施肥水平,到2020年,全市达到40%以上,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达到90%以上;调整氮肥结构,降低铵态、酰胺态氮肥比例,扩大非铵态氮肥比例,增加包膜肥料等缓释型肥料、水溶肥料用量;改进施肥方式,提高机械施肥比例,强化氮肥深施,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减少农田氨排放。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鼓励农村地区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持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100%。

3.强化餐饮油烟治理。落实餐饮企业全面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全市建成区餐饮企业100%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装置正常运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加强餐饮油烟违法行为联合执法,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从严开展夜市规范点创建管理,加大夜市疏导力度和环保设施建设投入,实现夜市(含摊点)集中规范经营。

(九)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强化科技支撑

1.强化环境质量监管能力建设。持续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监管到位、运行高效”的环境监管网格体系。新建7个空气自动监测站,提升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工作,摸清重点区域VOCs相关信息。在重要物流交通道路、机场和重点港口等重要点位,建设空气质量检测站,开展空气质量检测。加强降尘量监测,利用各县区布设的降尘量监测点位实施降尘考核,市、县建成区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实施“一市一策”服务项目,通过驻场专家团队,引入先进的数据分析和科技支撑手段,建立健全“监测—分析—预报预警—决策管控”闭环体系。针对池州市两个考核站点(池州学院、展览馆),制定“一点一策”重点监管治理对策,建议结合走航、激光雷达、微站、人工排查等手段对站点周边1km、3km、5km、10km范围内的污染源进行摸排。

2.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能力建设。全面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SO2NOx、烟粉尘、VOCs在线监测能力建立,依托已有网络设施,完善国家、省、市三级自动监控体系,提升大气污染源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评估与应用能力,实现重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全市联网、自动预警。各县区根据当地工业企业分布情况,制定并落实定期巡检和维护计划,保证自动监控设施上下连通、传输稳定、数据真实可靠。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3.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继续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秋冬季期间利用移动式和固定式遥感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其中集中停放地抽检柴油货车300辆以上。

4.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完善三级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完善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等环保执法方式,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执法联动与信息共享,健全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突出监管重点,对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强力整治大气污染。

5.强化科技支撑。开展大气污染物成因研究,摸清本地污染物排放情况,持续开展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找准主要污染因子,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为重污染天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做好准备。依托“网格化”、“一市一策”等服务项目,开展池州市大气污染成因诊断和颗粒物、O3的来源解析,识别重污染期间以及不同季节PM2.5O3的主要来源;根据大气环境VOCs监测站相关数据,分析池州市夏秋季VOCs浓度及组分变化,人为源VOCs和天然源VOCs对O3的影响;开展污染防控实施情况的现场调查,利用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受体及数值模式来源解析、重污染应急措施制定、数值模式分析评估等技术方法,评估并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方案,提出池州市PM2.5O3污染协同控制方案。

(十)强化与周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根据以往的研究结果,颗粒物和O3均具有一定的区域传输性,在不断强化池州市本地大气污染治理的基础上,应积极推进池州市及周边区域内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完善联防联控、区域协作工作机制,加强与周边城市的沟通交流、互相学习、互相借鉴、互相督促共同推进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安徽省和池州市的相关要求,切实完成国家、长三角、安徽省和池州市的空气质量改善指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严格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坚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统筹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完成。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皖政〔2018〕83号)对应的责任分工,指导督促各县(区)政府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二)完善政策法规

制定出台《池州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管理办法》《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修订《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池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政府规章。结合池州市实际,推进修订或出台地方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等,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市、县两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环保督察,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要实行台账式管理,挂账督办、跟踪问效,坚决杜绝“假装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对出现消极应付和整改不力的情况,要严肃追责。

(四)严格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是达标规划有效实施的动力。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来评价工作完成情况与实施优良度,同时,针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及时发现的问题,也方便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措施。建议建立年度分析、中期评估、终期考核的机制,考核不合格的,由市政府公开约谈相关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市生态环境局公开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

(五)加大资金保障

加大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投入。各级政府按照规划提出的要求,制定、细化和落实具体的环保工程项目,对规划所列的项目优先安排,列入年度重点建设投资项目并落实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充分发挥环保资金杠杆的撬动作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推动企业配套治理资金投入,提高企业治污减排积极性。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引入多元化建设投资主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六)加大信息公开

以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和企业大气环境信息为重点,推进监管部门、排污单位环境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继续实施城镇环境空气质量月通报制度,公布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定期公布环境监管信息和超标排污的单位名录,及时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重点排污单位要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污信息、污染治理措施、环境违法处罚和整改信息。

(七)加强环境宣传教育

完善宣传引导机制,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强化舆论宣传,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增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的水平,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增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的水平,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项目实施表

扬尘污染控制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任务要求

完成期限

牵头单位

1

加强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

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落实施工工地“十个100%”、“六不准”、“六必须”;规模以上工地安装扬尘监测和视频设备

长期保持

市住房和城乡

2

深化道路扬尘治理

严格实施机械化清扫、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作业模式;市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5%以上,县主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

2020年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

加强车辆运输监管

合理规划渣土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和时间,渣土车辆实施密闭运输,加大对超载、洒落和未密闭等违法行为的监管

长期保持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4

加强堆场扬尘管理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覆盖;组织安装工业堆场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工业企业堆场扬尘动态管理

长期保持

建筑施工堆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工业堆场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5

推进矿山扬尘整治

开展督查核查,建立矿山大扬尘污染治理台账,安装视频与在线监测;到2023年底,绿色矿山创建率达到100%以上,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率需达到100%,矿山扬尘粉尘全部达标排放

长期保持

市矿山办牵头

移动源污染防治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任务要求

完成期限

牵头单位

1

加快淘汰老旧车辆

采用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2020年底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

2

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轻型物流配送等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规划建设集中式充电桩或快速充电桩

2020年底,新增公交、环卫、邮政等车辆中新能源车比例达到85%;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

市交通运输局

3

加强油品管理

全面供应国六标准的柴汽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柴汽油,实现“三油并轨”;对加油站、储油库油品质量定期抽检,适时推进大型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三次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安装

长期保持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按职责负责

4

优化运输结构

推进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物料运输结构调整,构建大宗物料绿色运输体系,以城区为试点划定城市绿色配送区范围,绿色配送区内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和达到国VI排放标准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

到2020年底,与2018年相比,全市铁路货运到、发送量力争增长10万吨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

5

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

建设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加强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验,建立有效的机动车检验与维护联动机制(IM制度);推进柴油货车等高排放车辆的深度治理

2020年底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职责负责

6

推进工程机械、农用机械非道路机械污染防治

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检查、抽查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及作业情况的工作机制,加快淘汰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长期保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负责

7

开展港口、机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推动内河船舶改造,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

长期保持

市交通运输局、机场办按职责负责

工业源污染减排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任务要求

完成期限

牵头单位

1

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

对“散乱污”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帐;对于列入关停取缔的企业,做到“两断三清”,杜绝“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长期保持

市生态环境局

2

水泥行业综合整治

涉熟料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浓度应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3粉磨企业,普通袋式除尘器升级为覆膜袋式除尘器;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深度治理

2023年底,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底完成袋式除尘器升级及无组织整治

市生态环境局

3

石灰和石膏行业综合整治

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制企业进行脱硫及除尘设备改造,安装高效脱硝设备;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深度治理

2023年前完成改造;2020年底完成无组织整治

市生态环境局

4

钢铁行业综合整治

按照《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要求,对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石灰窑等工业窑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落后烧结机淘汰;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深度治理

2023年底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底完成落后烧结机淘汰及无组织整治

市生态环境局

5

铸造行业综合整治

将落后的VOCs处理设施升级为吸附脱附+蓄热燃烧等VOCs高效处理设施;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铸造企业,对环保设备进行针对性改造;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深度治理

2023年前完成改造;2020年底完成无组织整治

市生态环境局

6

其他工业窑炉综合整治

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铸造企业,对环保设备进行针对性改造;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深度治理

2023年前完成改造;2020年底完成无组织整治

市生态环境局

7

混凝土搅拌及水泥制品相关企业综合治理

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深度治理

2020年底完成无组织整治;混凝土搅拌企业实现现场扬尘远程视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大力推进绿色生产

筛选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项目,并组织落实,打造一批清洁生产型示范企业;对于新建水泥、钢铁、铸造等重点行业项目,严格执行各行业清洁生产一级标准

2020年底,规模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比例达到80%以上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按职责负责


VOCs专项整治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任务要求

完成期限

牵头单位

1

推进源头替代

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推进化工、印刷、工业涂装、家具等行业生产和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

2020年底,完成[202019号文]源头替换比例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

2

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

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落实排放限值控制标准要求,针对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

2020年底

市生态环境局

3

提升VOCs收集和治理效率

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对达不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

2020年底

市生态环境局

4

加强油品储、运、销VOCs综合治理

推进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及视频监控;提高油气回收设施检测频次;制定相关方案,引导车主避开中午高温时段加油

长期保持

市商务局

5

深化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推动相关企业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规范化运行,开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工作,建立排放清单数据、检测数据、泄漏数据、维修数据、排放量计算数据等资料;

长期保持

市生态环境局


能源结构调整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任务要求

完成期限

牵头单位

1

严控煤炭消费总量

全市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和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

2020年底

市生态环境局

2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重大耗煤项目,必要新(改、扩)建耗煤项目要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长期保持

市发展改革委

3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现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倡绿色居住,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长期保持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

4

强化煤炭清洁利用

全面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锅炉燃煤技术标准,完成大气办下达的煤炭抽样检测任务,及时向大气办报送煤炭抽样检测结果

长期保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

严格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并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适时调整禁燃区划定范围,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至近郊

按照市统一部署

市生态环境局 

6

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

积极推进清洁能源发展,2020年底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5%;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的原则,推进利用各种清洁能源;科学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

2020年底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5%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100万千瓦;其他长期保持

市发展改革委


农业源、餐饮源等面源污染防控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任务要求

完成期限

牵头单位

1

推进农业秸秆综合利用

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全面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措施,制定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1%

市农业农村局

2

加强大气氨排放控制

调整氨肥结构,扩大非铵态氮肥比例,增加缓释型肥料、水溶肥料用量;提高机械施肥比例,强化氨肥深施,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提高肥料利用率

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达到90%以上

市农业农村局

3

调整区域养殖结构和布局,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应注重饲料管理,减少氨的排放;对机械通风的畜舍加装生物过滤、生物洗涤或除臭装置,增加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

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100%

4

强化餐饮油烟治理

建成区餐饮企业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并安装油烟回收设备,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80%

长期保持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监管能力建设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任务要求

完成期限

牵头单位

1

加强扬尘监管执法能力

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及PM10监测设施;严格落实奖惩制度 

长期保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

加强市级大气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提升大气污染源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评估与应用能力

长期保持

市生态环境局

3

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

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

长期保持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负责

4

强化环境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

2020年底

市生态环境局

5

各县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开展降尘考核,并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

6

建立网格化监测和监管体系

实施“一市一策”、“一点一策”服务项目,建立网格化监管平台,通过驻场专家团队,引入先进的数据分析和科技支撑手段

长期保持

市生态环境局

7

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完善市、县(区)两级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长期保持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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