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安徽华辰世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宣教法规科  发布日期:2023-01-16 16:19  点击次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安徽华辰世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0032807066

法定代表人:胡明星

 

赔偿义务人:安徽华辰世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善龙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WC0X9A

法定代表人:徐金华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42号)、《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环偿领办〔2021〕9号)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赔偿事宜展开磋商,现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事实情况

2022 3 23 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华辰世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安徽华辰世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生产废水渗流到雨水管、再经雨水排放口直接排放至池州大道旁的干渠内。安徽省池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安徽华辰世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总排口、雨排口及排口上下游分别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安徽华辰世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雨排口 COD、总磷、石油类浓度分别为 550 mg/L1.79 mg/L 2.49 mg/L,表明安徽华辰世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通过雨排口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事实。

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安徽华辰世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废水主要为喷水织布及车间地坪冲洗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自2建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进入清水池回用于车间生产用水、不外排,主要污染物为pHCOD、氨氮、SSBOD5、石油类;生活污水排入江南集中区污水管网经由江南产业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九华河,主要污染物为 pHCOD、氨氮、SSBOD5、总磷、总氮、动植物油。2022 6 月,相关专家前往安徽华辰世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踏勘,并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安徽华辰世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通过企业相关负责人了解到,安徽华辰世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每个车间独立设置污水收集管网至厂区内部的污水处理站。

2022 3 12 日上午,安徽华辰世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10#厂房东侧雨污水管网因地势沉降,导致厂区内部污水收集管网和雨水收集管网破裂,部分污水渗流到比邻的厂区雨水管网。由于此时属于疫情管控时期,维修人员无法进入企业进行维修。为保证有效收集该股废水,安徽华辰世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2 3 13 日下午紧急修建好一座直径 2 米、深度 4 米的应急事故井并加装应急提升泵,通过提升泵将应急事故井收集的渗出废水提升到企业的污水处理站处理。2022 3 23 日早 6 时许,该应急事故井的浮球液位泵烧毁,导致污水收集管网渗出的废水未能及时提升到企业的污水处理站,应急事故井中部分生产废水流入比邻的雨排口,进而外排至池州大道旁的干渠内。企业立即采购全新的提升泵进行紧急替换抢修,于 2022 3 23 日晚 6 时许恢复正常提升。

(二)相关证据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及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取样单》和《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并对安徽华辰世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华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1.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323日);

2.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徐金华,安徽华辰世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324日、202247日);

3.书证:

①安徽华辰世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被询件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②安徽华辰世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年产5000万米高档面料胚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及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复印件、安徽华辰世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复印件;

③安徽省池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结果报告原件;

④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规定

安徽华辰世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废水经厂区东侧的废水管道排至雨水排放口,再经雨水排口内的管道直接排放至外环境(池州大道旁的干渠),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安徽华辰世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废水超标外排造成水环境直接损害。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经专家测算,修复费用在50万以下,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共同委托安徽国祯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夏晓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02)、陈卓(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06)、赵婕3位专家组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了青阳县三方丝绸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意见鉴定评估结论如下:

安徽华辰世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排放生产废水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 63980 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 43980 元,损害评估费用 20000 元。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乙方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上述损害事实及鉴定评估结论,甲方于202271日向乙方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池赔偿函字〔20222号),征询乙方赔偿意愿。202271日,乙方同意按赔偿意见书要求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乙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人民币  63980元(大写:叁仟玖佰捌拾元整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至池州市非税收入银行账户,账户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收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支行;账号:51280188000006265)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鉴定评估专家一次性支付损害评估费用2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至指定账户。

、其它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

 

赔偿权利人或指定部门(盖章)     赔偿义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