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青阳县三方丝绸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宣教法规科  发布日期:2023-01-16 16:17  点击次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青阳县三方丝绸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0032807066

法定代表人:胡明星

 

赔偿义务人:青阳县三方丝绸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酉华镇朝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719923199K(1-1)

法定代表人:胡小毛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42号)、《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环偿领办〔2021〕9号)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赔偿事宜展开磋商,现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事实情况

202238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调度有关污染源执法监测超标企业查处情况的函》的要求,对青阳县三方丝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排水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处取水样一瓶进行取样检测,采集的样品编号为SY20220308,检测因子总磷。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单》。2022年3月9日,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编号:2022009),结果显示青阳县三方丝绸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水总磷含量为1.46mg/L。废水总排口外排水总磷含量超过青阳县三方丝绸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排污许可限值(0.5mg/L)1.92倍。

2022 年 3 10 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青阳县三方丝绸有限公司进行补充调查,现场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胡小毛送达了水样监测报告(编号: 2022009) 复印件,对该公司环保数采仪数据显示的采样当日该公司排水量在线监测数据(283.731 吨),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2 3 29 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青阳县三方丝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青阳县三方丝绸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处取水样进行检测(样品编号为 SY20220329),检测因子为总磷。2022 3 30 日,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编号2022013),显示青阳县三方丝绸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水总磷含量为 0.281mg/L,满足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

2022年5月24日青阳县三方丝绸有限公司在听证会陈述,青阳县三方丝绸有限公司设备清洗工序使用洗涤剂,许可证要求企业总磷每月自行检测一次,2月16日自行检测合格,3月8日被查超标,立即整改,3月10日检测合格。企业邀请厂家排查超标原因是“回流泵电机叶轮出现了磨损,导致二次沉淀池底层污泥水没有及时回流到兼氧池,造成二沉池污水未充分沉淀和处理”,企业不是主观故意。企业正在增加除磷工艺。

(二)相关证据

1.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8日、2022年3月10日、2022年3月29日);

2.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胡小毛,青阳县三方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22年3月10日);

3.书证:

①青阳县三方丝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胡小毛身份证复印件;

②青阳县三方丝绸有限公司《年产80吨白厂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函、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的复印件;

③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单,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

④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规定

青阳县三方丝绸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损害,经调查,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酉华河(朝华河)。该河为III 类水体,属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乙方行为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青阳县三方丝绸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造成水环境直接损害。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经专家测算,修复费用在50万以下,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共同委托安徽国祯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夏晓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02)、陈卓(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06)、贺少皖3位专家组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了青阳县三方丝绸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意见鉴定评估结论如下:

青阳县三方丝绸有限公司超标废水排放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 76854.12元,其中水污染损害费用为 56854.12元,损害评估费用20000元。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乙方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上述损害事实及鉴定评估结论,甲方于202271日向乙方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池赔偿函字〔2022〕1号),征询乙方赔偿意愿。 202271日,乙方同意按赔偿意见书要求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乙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人民币 56854.12元(大写:陆仟捌佰伍拾肆元壹角贰分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至池州市非税收入银行账户,账户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收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支行;账号:51280188000006265)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鉴定评估专家一次性支付损害评估费用20000 (大写:贰万元整)至指定账户。

、其它约定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

 

赔偿权利人或指定部门(盖章)      赔偿义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