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安徽池州市鑫丰印染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宣教法规科  发布日期:2023-01-16 16:21  点击次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安徽池州市鑫丰印染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0032807066

法定代表人:胡明星

 

赔偿义务人:安徽池州市鑫丰印染有限公司

地址: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N8N9T2Y

法定代表人:任国庆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42号)、《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环偿领办〔2021〕9号)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赔偿事宜展开磋商,现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事实情况

2022年5月24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2月28日和3月1日对安徽池州市鑫丰印染有限公司查明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现场对安徽池州市鑫丰印染有限公司进行补充调查,发现安徽池州市鑫丰印染有限公司气浮池和厂区门口排水涵管处COD浓度分别为195mg/L、90mg/L,分别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中限值1.44倍、0.125倍。污水处理站的二沉池回流泵跳闸后,造成气浮池废水沿气浮池上豁口流出,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导致污水未经处理流入总排口。安徽池州市鑫丰印染有限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水的违法事实。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2022年2月28日安徽池州市鑫丰印染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气浮池东侧(靠近总排口一侧)上沿存在豁口,因天气下雨大约晚上8点左右的时候二沉池回流泵跳闸,导致气浮池液位升高,气浮池内的废水通过该豁口再经总排口排放,总排口的废水排至厂区门口道路西侧排水涵管处。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气浮池、厂区门口排水涵管处进行取样监测,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环监测(委)〔2022〕28号)显示该公司2月28日气浮池、厂区门口排水涵管处COD浓度分别为195mg/L、90mg/L,分别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中限值1.44倍、0.125倍。调阅在线监测设备数采仪数据,2022年2月28日安徽池州市鑫丰印染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废水排放总量为422.43吨,废水排至九华河,九华河执行Ⅲ类水质标准。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期间,安徽池州市鑫丰印染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对于断电导致的二沉池回流泵跳闸,造成气浮池内废水通过气浮池豁口经总排口排放的情况,当晚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废水排放方式恢复正常,主动整改问题。

2022年9月,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委托专家组就该安徽池州市鑫丰印染有限公司超标排放生产废水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认定企业废水排放量为 36.8 吨。安徽池州市鑫丰印染有限公司已针对上述污染事故进行了整改:(1)修复原气浮池豁口;(2)完善污水处理站的操作规程;(3)清理调节池提升泵周边;(4)安装监控视频并与市、区监控平台联网。

(二)相关证据

1.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24日);

2.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朱少松,安徽池州市鑫丰印染有限公司生产厂长,2022年5月24日);

3.书证:

①安徽池州市鑫丰印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被询件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②安徽池州市鑫丰印染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及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复印件、安徽池州市鑫丰印染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复印件;

③安徽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2月28日)扫描件、安徽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朱少松,2022年3月1日)扫描件、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结果报告扫描件;

④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规定

安徽池州市鑫丰印染有限公司气浮池和厂区门口排水涵管处COD浓度分别为195mg/L、90mg/L,分别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中限值1.44倍、0.125倍。污水处理站的二沉池回流泵跳闸后,造成气浮池废水沿气浮池上豁口流出,导致污水未经处理流入总排口,污水排至九华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安徽池州市鑫丰印染有限公司污水超标外排造成水环境直接损害。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经专家测算,修复费用在50万以下,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共同委托安徽国祯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夏晓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02)、陈卓(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06)、赵婕3位专家组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了安徽池州市鑫丰印染有限公司超标排放生产废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意见鉴定评估结论如下:

安徽池州市鑫丰印染有限公司超标排放生产废水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 20738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 738元,损害评估费用 20000 元。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乙方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上述损害事实及鉴定评估结论,甲方于2022919日向乙方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池赔偿函字〔20224号),征询乙方赔偿意愿。2022919日,乙方同意按赔偿意见书要求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乙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人民币738元(大写:柒佰叁拾捌元整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911室,联系方式:0566-2036979)。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鉴定评估专家一次性支付损害评估费用2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至指定账户。

、其它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

 

 

赔偿权利人或指定部门(盖章)     赔偿义务人(盖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