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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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7066/202106-0008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06-04 10:27
发文字号: 池环委〔2021〕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池州市整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信访件整改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许磊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037080

 

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池州市整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信访件整改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

现将《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信访件整改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池州市整改领导小组

                                              202164日 

 

 

 

 

 

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信访件

整改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 

 

为扎实做好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信访件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确保信访件改彻底、改到位,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安徽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池州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地位,切实抓好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信访件整改工作,着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将问题整改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整改验收销号闭环机制,落实“点对点、长对长”整改责任链,针对共性问题完善制度和机制,切实以问题的真整改、改彻底推动全市生态环境再优化、再提升。

二、验收销号范围

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的信访件。

三、验收销号标准

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必须改彻底、改到位、不反弹,确保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

(一)落实责任。各整改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整改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明确承担整改的具体单位和部门,建立健全“点对点、长对长”的责任网,切实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

(二)措施有力。深入剖析问题根源,梳理关联性和延伸性问题,制定既考虑当前也要考虑长远的科学合理的整改方案;整改任务、标准、效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必须以群众满意度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

(三)整改彻底。整改方案明确的任务措施必须全部落实到位。涉及环境违法问题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到位。开展举一反三,同一企业或同一点位其他生态环境问题必须一并整改到位,同一园区类似生态环境问题必须整改到位。

四、验收销号程序

验收销号程序包括自查自评、提交申请、评估验收、销号管理四个步骤。

(一)自查自评。整改主体责任单位须围绕“措施到位、全面达标、档案完备、群众满意”之标准,严格对照整改方案和任务清单明确的目标、措施、时限等要求,逐条逐项抓整改,完成整改后,组织开展自查自评。

(二)提交申请。通过自查自评后,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向牵头市直监管责任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档案资料。实行一个信访件一套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包括整改方案或措施、整改完成情况、自查自评情况、验收意见、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或反映整改成效的有关图文资料等。

2.信息公开。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在申请验收前,必须在门户网站公开整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公开5个工作日后,未接受投诉方可申请验收。

3.验收申请。整改主体责任单位正式行文向牵头市直监管责任单位提交验收申请,认真填写《信访件销号备案登记表》中的“信访件反映内容”“整改完成情况”,“自查自评意见”一栏填写“已通过自查自评”,须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评估验收。收到整改主体责任单位验收申请及《信访件销号备案登记表》后,3个工作日内,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牵头组织验收,并履行以下程序:

1.资料审查。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对整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主体责任单位限期补充完善。

2.专班验收。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组织专班开展验收,形成验收意见,自行存档备查。重点信访件、重复访信访件以及信访件反映问题较复杂的,可邀请专家参与验收。

3.出具意见。验收合格的,由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向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出具明确的验收意见,《信访件销号备案登记表》的“验收意见”一栏填写“同意通过验收”,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验收不合格的,由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函告整改主体责任单位继续整改,提出明确要求,并报市整改办。完成整改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

(四)销号管理。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验收后,还须市级专项领域环境监督长签字确认、整改公示后报省督察办备案。

1.同意销号。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将验收意见和信访件整改档案资料报市级专项领域环境监督长(市政府分管市长)审阅,《信访件销号备案登记表》经市级专项领域环境监督长签署是否同意销号意见。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将《信访件销号备案登记表》报市整改办存档备查。

2.信息公开。市整改办将信访件整改完成情况在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开5个工作日后,未接受投诉方可销号。

3.销号备案。公示结束,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正式行文向省督察办备案。

4.回访抽查。根据工作安排,市整改办、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组织开展市级交叉互查、“回头看”和电话回访信访人等,发现整改不彻底、反弹的,信访件重新纳入整改清单,不断巩固整改成效。

附件: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信访件销号备案登记表

 

 

 

 

附件

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信访件销号备案登记表

信访件反映内容

(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填报)

整改完成情况

简要说明,具体情况在预验收申请中详细说明。

(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填报)

整改主体责任单位自查自评意见

(注明已完成预验收,同意申请市级验收)

(盖章)       

20    年    月    日

市直单位

验收意见

(注明同意通过市级验收)

(盖章)       

                               20    年    月    日

市级专项领域环境监督长意见

(注明同意销号)

20    年    月    日

备注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
发布时间:2021-06-04 10:27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