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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7066/201908-0001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19-08-17 发布日期: 2019-08-17 10:16
发文字号: 池环委〔2019〕4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池州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池州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许磊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037080

 

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池州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池州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工委、管委,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工委、管委,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池州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池州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2019817日 

 

 

 

 

池州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
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深入落实全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确保生态环境问题改彻底、改到位,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关于做好2019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163个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函》《长江安徽段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大修复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专项攻坚行动方案》和《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验收销号范围

3+N”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和信访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安徽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交办的问题。

二、验收销号程序 

分级验收,备案销号。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按照类别分为省级验收和市级验收,依印发问题清单文件规定。负责验收(预验收)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细化验收程序,确保验收质量。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和负责预验收、验收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分别同步在门户网站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一)省级验收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由省里负责验收的,验收程序包括三个步骤:

1.整改: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围绕“全面达标、措施到位、群众满意”,对照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一案一档”要求准备验收支撑材料。完成整改后,责任单位内部要组织开展自行验收等工作,确保整改质量,并及时向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申请预验收,提交县(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预验收备案登记表》。

2.市级预验收:收到《预验收备案登记表》后3个工作日内,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牵头组织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的,由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向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出具预验收意见,同时将《预验收备案登记表》报送市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预验收备案登记表》须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预验收不合格的,由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函告整改主体责任单位继续整改,提出明确要求,并抄市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整改后重新履行预验收程序。

预验收合格后,由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填写《销号备案登记表》、提供验收支撑材料报送市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当日将《销号备案表》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协调牵头省级监管责任单位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

3.省级验收: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环委〔20191号)文件执行。完成预验收后,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当日将验收申请(以市政府行文)和《销号备案登记表》报送牵头省级监管单位,并会同责任单位做好验收支撑材料提供、组织现场验收、继续整改等相关工作。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及时将牵头省级监管责任单位验收意见和加盖牵头验收单位意见的《销号备案登记表》抄市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级验收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由市里负责验收的,验收程序包括二个步骤:

1.整改: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围绕“全面达标、措施到位、群众满意”,对照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一案一档”要求准备验收支撑材料。完成整改后,责任单位内部要组织开展自行验收等工作,确保整改质量,并及时向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申请验收,提交县(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销号备案登记表》。

2.市级验收:收到《销号备案登记表》后3个工作日内,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牵头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向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出具验收意见,同时将《销号备案登记表》报送市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销号备案登记表》须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预验收不合格的,由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函告整改主体责任单位继续整改,提出明确要求,并报市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整改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

由市级验收的问题,每月1日,各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将上月完成整改验收的分类问题清单,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验收(预验收)销号要求

验收销号的问题必须改彻底、改到位、不反弹。

(一)整改方案明确的任务措施必须全部落实到位。

(二)涉及环境违法问题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到位。

(三)整改效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

(四)举一反三,同一企业或同一点位其他生态环境问题必须一并整改到位,同一园区类似生态环境问题必须整改到位。

(五)追根溯源,完成源头整治,建立长效机制,保持整改成效。

附件:1.池州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预验收备案登记表

   2.安徽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销号备案登记表

   3.池州市省级验收问题销号备案登记表

   4.池州市市级验收问题销号备案登记表

   5.《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环委〔20191号)

 

附件1

池州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预验收备案登记表

问题

来源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23+N”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问题

整改

问题

(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填报)

整改完成情况

简要说明,具体情况在预验收申请中详细说明。

(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填报)

审核

意见

县(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或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20    年    月    日

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20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安徽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

销号备案登记表

整改问题

(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填报)

整改完成情况

简要说明,具体情况在验收申请中详细说明。

(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填报)

审核意见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意见:

签字:

(盖章)        

20    年    月    日

牵头验收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20    年    月    日

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签字:

(盖章)       

20    年    月    日

分管省领导意见:

备注

 

 

 

 

 

 

附件3

池州市省级验收问题销号备案登记表

问题来源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23+N”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问题

整改问题

(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填报填报)

整改措施

(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填报)

整改时限

(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填报)

整改完成情况

简要说明,具体情况在验收申请中详细说明。

(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填报)

审核意见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意见:

签字:

(盖章)       

20    年    月    日

牵头验收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20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4

池州市市级验收问题销号备案登记表

问题来源

23+N”第三批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和信访件

整改问题

(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填报)

整改完成情况

简要说明,具体情况在验收申请中详细说明。

(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填报)

审核意见

县(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或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20    年    月    日

牵头市级监管责任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20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5

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安徽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安徽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安徽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2019816日      

 

 

 

 

 

 

 

 

安徽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

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深入落实全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确保生态环境问题改彻底、改到位,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关于做好2019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163个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函》《长江安徽段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大修复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专项攻坚行动方案》和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验收销号范围

23+N”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和信访件;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安徽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问题。

二、验收销号程序

分级验收,备案销号。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按照类别分为省级验收和市级验收,依印发问题清单文件规定。负责验收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细化验收程序,确保验收质量。

(一)省级验收

1. 省直牵头监管责任单位负责省级验收工作。问题完成整改后,由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向牵头监管责任单位申请验收,提交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销号备案登记表》。验收申请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2. 牵头监管责任单位在收到整改主体责任单位验收申请和《销号备案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牵头验收单位向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出具验收意见,同时将《销号备案登记表》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销号备案登记表》须牵头验收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长江经济带警示片披露问题验收通过后,由牵头验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销号备案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随同一套完整验收资料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经审核后,呈省政府领导签字批准,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备案销号,并同步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开。

3. 验收不合格的,由牵头验收单位函告整改主体责任单位继续整改,提出明确要求,并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完成整改后重新履行验收销号程序。

(二)市级验收

由市级验收的问题,每月上旬,各市将上月完成整改验收的分类问题清单,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备案销号,并同步向社会公开。

三、验收销号要求

验收销号的问题必须改彻底、改到位、不反弹。

(一)整改方案明确的任务措施必须全部落实到位。

(二)涉及环境违法问题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到位。

(三)整改效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

(四)举一反三,同一企业或同一点位其他生态环境问题必须一并整改到位,同一园区类似生态环境问题必须整改到位。

(五)追根溯源,完成源头整治,建立长效机制,保持整改成效。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9-08-17 10:16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