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7066/202006-00056 | 组配分类: | 工作推进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和分工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6-06 | |
废止日期: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目录事项标准 | |||||||
过程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公 开 依 据 | 内容要求 | 公开时限 | 责任科室 |
决策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本部门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宣教法规科 | |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 规范性文件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开展情况;规范性文件备案信息、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废止类规范性文件目录。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宣教法规科 |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意见征集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 涉及重大民生议题、企业经营发展、专业领域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通过听证座谈、网络征集、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局办公室、综合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 | ||
意见反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局办公室、综合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 | |||
规划计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 本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局办公室、综合科 | |||
执行和结果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 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政府工作报告、规划计划和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任务分解、执行和落实情况等信息。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局办公室、综合科 | ||
建议提案办理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宣教法规科 |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宣教法规科 | |||
管理和服务 | 机构领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领导分工、简历、办公联系方式、照片;领导活动相关信息。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局办公室 | ||
机构设置 | 机构简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51号)。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联系方式。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局办公室 | ||
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设置、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局办公室、二级机构 | |||
财政资金 | 年度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情况 | 本部门预算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2.《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 本年度预算安排、报表及说明,预算调整的批复等信息。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办公室(行政审批科) | |
本部门决算 | 《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 上年度决算报告、决算报表及说明。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办公室 | |||
本部门“三公”经费 | 《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 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表及说明,上年度“三公”经费决算表及说明;月(季)度“三公”经费情况。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办公室 | |||
财政专项资金 | 制度文件 | 1.《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 》(财预〔2011〕27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 | 国家和省、市各类专项资金的制度文件。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1.《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 |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及时公开。 | 办公室 | |||
部门项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 | 公开项目立项依据、实施主体、预算安排、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信息。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
应急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 发布事故灾害类、社会安全事件类、自然灾害类和公共卫生事件类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信息。 | 按照法定时间公开。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权责清单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 | 集中展示经清理确定的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总目录表;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一览表。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
动态调整情况 | 经清理确定的取消的权力目录、下放的权力目录、转变管理方式的权力目录、承接的权力目录、冻结的权力目录等信息。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
公共服务清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 公共服务清单,包括办事名称、办理依据、实施机构、事项类别等信息。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
中介服务清单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收费类型及依据、处理决定等信息。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及监督方式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 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 〔2014〕29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
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及监督方式相关信息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宣教法规科 | ||
职责权限依据 | 行政权力运行职责权限依据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宣教法规科 |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抽查对象、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宣教法规科 |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宣教法规科 | ||||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5〕69号)。 |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 | 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宣教法规科、环保窗口、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 |||
行政处罚 | 处罚目录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5〕69号)。 | 标题表述为“池州市***局(委、办)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本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宣教法规科 | ||
流程图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5〕69号)。 | 行政处罚流程图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宣教法规科 | |||
自由裁量标准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5〕69号)。 | 发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宣教法规科 | |||
行政处罚结果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5〕69号)。 | “双打”行政处罚案件按件载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履行结果;行政处罚案件的汇总表要素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案由、处罚结果与执行情况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宣教法规科 | |||
行政确认 | 确认目录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5〕69号)。 | 标题表述为“池州市***局(委、办)行政确认事项目录”;本部门行使的行政确认事项目录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环保窗口、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 ||
流程图 | 行政确认流程图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环保窗口、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 ||||
行政确认结果 | 本部门实施行政确认的统计报表或汇总表,包括行政确认书的文号、事由、结果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环保窗口、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 ||||
其他权力 | 其他权力目录 | 标题表述为“池州市***局(委、办)其他权力事项目录”;本部门行使的其他权力事项目录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环保窗口、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辐射安全管理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流程图 | 其他权力流程图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环保窗口、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辐射安全管理科、自然生态保护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其他权力结果 | 本部门行使的其他权力事项办理结果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环保窗口、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辐射安全管理科、自然生态保护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行政执法公示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5〕69号)。 | 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和执法结果等信息。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宣教法规科 | |||
◆“双随机、一公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 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信息(涉及的部门添加此栏目)。 | 检查及查处结果作出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网上政务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 | 公开办事指南及流程、公共服务事项办件结果、企业及个人全生命周期事项办理指南、流程、过程结果查询等信息(可链接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环保窗口、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辐射安全管理科、自然生态保护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招标采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 公开招标公示、招标采购预算及中标候选人公告,成交情况及实施情况等信息。 | 按照规定及时公开。 | 局办公室、二级机构 |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三大攻坚战 | 污染防治(生态环境) | 生态环境质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70号); 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 |
空气质量指数和PM2.5浓度;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结果;其他环境质量信息。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监测站 |
污染源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9号); 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 |
重点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监管信息。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辐射安全管理科、综合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自然生态保护科 | |||
重点企业在线监测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办发〔2018〕10号)。 | 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 | 及时公开。 | 辐射安全管理科 | |||
污染综合防治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 |
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加快治理黑臭水体、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土壤环境管理、核与辐射安全、主城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等和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情况、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工作进展等信息。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辐射安全管理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自然生态保护科 | |||
固体废弃物和城市垃圾分类处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 | 公开固体废弃物和城市垃圾分类处置等信息。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环保窗口、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 |||
环境执法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9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环办宣教函〔2017〕860号) 。 |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信息,水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等信息。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宣教法规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自然生态保护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办发〔2018〕10号)。 | 项目环评受理公示,环评项目审批公示,环保竣工验收公示。 | 作出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环保窗口、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 |||
绿色发展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发〔2016〕12号)。 | 绿色发展政策法规,绿色发展工作动态等信息。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生态保护科 | |||
生态建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
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示范户、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情况;实践创新基地创建情况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信息;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相关信息。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生态保护科 | |||
举报投诉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生态环境保护督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
按要求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督查进驻时限,受理投诉、举报途径,督查反馈问题,受理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林长制 |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皖发〔2017〕32号)。 | 林长制政策落实及工作推进情况。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 |||
河(湖)长制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 | 河(湖)长制政策落实及工作推进情况。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监测站 | |||
新闻发布 | 新闻发布 | 制度安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的通知》(皖宣通字〔2017〕49号)。 | 新闻发布制度、工作机制和年度安排(发布主题、发布形式、发布时间等)。 | 按规定及时发布。 | 宣教中心 | |
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发布实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的通知》(皖宣通字〔2017〕49号)。 | 新闻发布及其他发布的发布稿、现场图片、视频、音频等。 | 按规定及时发布。 | 宣教中心 | |||
政策解读 | 上级政策解读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 转发国家和省、市等上级机关或者专家、学者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重要政策措施的解读。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宣教法规科 | ||
本级政策解读 | 负责人解读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 部门负责人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发表署名文章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就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宣教法规科 | ||
其他解读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 采用图片图表、音频视频、卡通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展现形式,发布专家关于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核心内容、主要条款等做出的相关解释说明;媒体关于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核心内容、主要条款等做出的相关解释说明。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宣教法规科 | |||
回应关切 | 回应关切 | 主动回应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05号)。 | 公开养老服务、社会保障等社会热点,以及人民群众办事的堵点痛点等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转载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以及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重点事项等信息。 | 按规定及时公开。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互动回应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05号)。 | 在收集分析研判舆情的基础上,针对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群众投诉咨询问题的互动回应、回复处理内容。 | 按规定及时公开。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监督保障 | 监督保障 | 公开制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 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务舆情回应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政策解读制度、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政务公开考评制度、政府开放日制度、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等相关制度。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局办公室、信息中心 | |
专项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 发布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巩固推广、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信息。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局办公室、信息中心 | |||
工作推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 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督查调度、工作交流、简报等信息。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局办公室、信息中心 | |||
主办单位: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 安徽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I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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