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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7066/202508-00006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结果
发布机构: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青阳县双木榨矿业有限公司)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8-14
废止日期: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青阳县双木榨矿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8-14 15:13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0032807066

 

 

赔偿义务人:青阳县双木榨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N8TXE94

负责人:黄亚舟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42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资环〔2024395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438号)要求,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赔偿事宜展开磋商,现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事实情况

2025514日,根据信访举报线索,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青阳县双木榨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一破工序正在生产,一破工序配套的风机和袋式除尘器未运行;二破和三台筛分机正在生产,二破和三台筛分机配套的风机和袋式除尘器未运行;其他工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开启运行;一破工序和二破工序东侧出入口处的篷布遮盖不完全,现场可见大量粉尘无组织外逸。

2025522日,根据信访投诉线索,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再次到青阳县双木榨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一破工序正在生产,一破工序配套的风机和袋式除尘器正在运行;一破后的筛分工序正在生产,一破后三台筛分机配套的风机和袋式除尘器未运行;二破及三台筛分机正在生产,二破及三台筛分机配套的风机和袋式除尘器未运行;破碎、筛分工序所在车间部分廊道封闭不到位,廊道转运节点未进行封闭,车间内扬尘重,车间墙体存在多处未封闭到位,车间北侧出口挡尘帘处于敞开状态,现场可见大量灰尘从车间未封闭处及车间北侧出口逸出。

该企业存在明确的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二)相关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份,授权委托书5份;

2.2025514日、20255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2份;

3.2025522日、2025527日、2025528日、2025620日、2025627日调查询问笔录共6份;

4.2025522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张、执法证据(视频)提取单1张;

5.《青阳县青阳县双木榨矿业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技改项目》环评报告书(节选)、环评批复、验收自主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

6.20256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张。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规定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青阳县双木榨矿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大气环境损害。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经专家测算,损害费用在50万以下,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夏晓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02)、赵婕(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13)、贺少皖3位专家组成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出具了《青阳县双木榨矿业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评估意见如下:

经评估,青阳县双木榨矿业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计16279元,其中大气环境损害费用为8279元,损害评估费用为8000元。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乙方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甲方于2025716日向乙方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征询乙方赔偿意愿。2025724日,乙方同意按赔偿意见书要求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乙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人民币8279元(大写:人民币捌仟贰佰柒拾玖元整),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天柱南路中心城2号楼4层办公室财务科,联系方式:0566-5032695),并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考虑到该案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入外环境已自然扩散、稀释,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已无法通过工程修复措施修复。建议该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上缴国库后统筹用于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评估专家一次性支付损害评估费用8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元整,不含税)至指定账户。

四、其它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一份。

 

赔偿权利人或指定部门(盖章)   赔偿义务人(盖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