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3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0032807066
赔偿义务人:安徽天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镇永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19923201W
法定代表人:冯得平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42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资环〔2024〕395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4〕38号)要求,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赔偿事宜展开磋商,现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事实情况
2024年6月16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检查安徽天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7、8号车间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部分废气直排外环境。
(二)相关证据
1.《安徽省2025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清单》;
2.安徽天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减速机配件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安徽天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规定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安徽天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对大气环境要素造成不利改变。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经专家测算,修复费用在50万以下,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委托夏晓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02)、孙小燕(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12)、贺少皖3位专家组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了《安徽天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评估结论如下:
安徽天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计18834元,其中大气污染损害费用为12834元,损害评估费用为6000元。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乙方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上述损害事实及鉴定评估结论,甲方于2025年6月25日向乙方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征询乙方赔偿意愿。2025年7月3日,乙方同意按赔偿告知书要求进行赔偿,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 大气环境损害费用12834元(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叁拾肆元整,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乙方将大气环境损害费用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天柱南路中心城2号楼4层办公室财务科,联系方式:0566-5032695),并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2. 评估费用6000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评估专家一次性支付损害评估费用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不含税)至评估专家指定账户。
四、其它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一份。
赔偿权利人或指定部门(盖章) 赔偿义务人(盖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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