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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7066/202507-00010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结果
发布机构: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7-03
废止日期: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7-03 09:45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39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0032807066

 

 

赔偿义务人: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独龙村龙岗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96300509T

法定代表人:钱来富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42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资环〔2024395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438要求,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赔偿事宜展开磋商,现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事实情况

20248月,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检查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煤矸石库有一面侧墙密闭不到位,库内堆放有大量煤矸石,存在降尘、抑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等环境问题。

(二)相关证据

1.安徽省2025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清单》;

2.《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新建年产8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规定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煤矸石库未完全封闭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对大气等环境要素造成不利改变。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经专家测算,修复费用在50万以下,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委托夏晓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02)、陈姣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14)、贺少皖3位专家组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了《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煤矸石库未完全封闭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评估结论如下:

经评估,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煤矸石库未完全封闭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大气环境损害费用为1275.75元。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乙方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上述损害事实及鉴定评估结论,甲方于2025625向乙方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征询乙方赔偿意愿202573日,乙方同意按赔偿告知书要求进行赔偿,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乙方承担大气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275.75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伍元柒角伍分),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乙方将大气环境损害费用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天柱南路中心城2号楼4层办公室财务科,联系方式:0566-5032695),并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评估专家一次性支付损害评估费用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不含税)至专家指定账户。

四、其它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一份。

 

 

赔偿权利人或指定部门(盖章)     赔偿义务人(盖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