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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7066/202506-00002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印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和《池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6-17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和《池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7 09:24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环境资源保护处,平天湖风景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处,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版)〉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皖环函〔2025〕347号),我局制定了《池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版)》和《池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请各地于2025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并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人:市执法支队  刘强

联系电话:(0566)2026190

 

附件:1.池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版)

2.池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3.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3日


附件1

池州市生态环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抽查

方式

抽查

主体

抽查依据

市局牵头部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污染源日常

监督检查

重点污染源

监督检查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非现场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执法支队

2

一般污染源

监督检查

一般

污染源

一般检查事项

3

特殊污染源

监督检查

特殊

污染源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非现场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执法支队

5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执法支队

6

ODS类企业

监督检查

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执法支队

7

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8

入河排污口

监督检查

入河排污口建设、运行情况

经审批的入河排污口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水科

9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远程视频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大气科

10

土壤污染地

块监督检查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和违规开发情况

重点建设

用地

重点检查事项

卫星

遥感、实地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生态科

11

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监督检查

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列入《安徽省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的尾矿库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

生态科

12

危险废物经营

单位监督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经营情况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生态科

13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实地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核辐射与安全科

1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础信息、质控、档案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环评

15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监督检查

对排污登记表登记质量进行抽查

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级生态环境部门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环评

16

一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登记类建设项目环评规范性

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现场

检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十七条

环评

17

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环境监(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省、、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

监测

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自行

监测开展情况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城镇(园区)污水纳管企业等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现场

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监测

 

 


附件2

池州市生态环境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

方式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

对象

抽查基数

和比例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1

2025年度重点污

染源日常监管检查

重点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市级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监管

重点单位

基数191家(动态更新);抽查比例100%

202511月底前

部门

联查

2

2025年度一般污

染源日常监管检查

一般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一般

污染源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总体抽查比例 5%。

3

2025年度特殊污

染源日常监管检查

特殊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特殊

污染源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

2025年度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三同时”

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市级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省级、部级审批)

除省级抽查项目外,市级100%抽查。

202511月底前

部门

联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市级审批)

市级抽查基数64家(动态更新),按20%比例抽查。

5

 

2025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市级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全市基数6家,抽查比例100%。

202511月底前

部门

联查

6

2025年度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检查

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检查

市级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ODS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全市基数20家(动态更新)抽查比例100%

 

202511月底前

部门

联查

7

2025年度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检查

相关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8

2025年度入河

排污口监督检查

入河排污口建设、运行情况

市级组织发起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经审批的入河排污口

全市基数50个,按“谁审批谁检查”原则,抽查比例10%。

202511月底前

部门

联查

9

2025年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省级自行组织发起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机动车排放

检验机构

全市基数15家(动态更新),抽查比例100%。

202511月底前

部门

联查

10

2025年度土壤污染

地块监督检查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情况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重点建

设用地

市基数3(动态更新)抽查比例100%。

202511月底前

部门

联查

11

2025年度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监督检查

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市级组织发起

级生态环境部门

列入《安徽省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的尾矿库

全市基数17家(动态更新),抽查比例100%。

202511月底前

部门

联查

12

2025年度危险废物

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经营情况

市级组织发起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全市基数13家(动态更新),抽查比例100%。

202511月底前

部门

联查

13

2025年度核与辐射安全类(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市级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全市基数116家(省厅委托发证单位,动态更新),抽查比例10%。

2025

11月底

部门

联查

14

2025年度核与辐射

安全类(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全市基数21家(省厅委托发证单位,动态更新),抽查比例 60%。

15

2025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一般检查对象)监督检查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质控、档案情况检查

省级组

织发起

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一般检查对象

全市基数6家,抽查比例100%。

202511月底前

部门联查

16

2025年度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监督检查

对排污登记表

质量进行抽查

级组织发起

级生态

环境部门

排污

登记表

全市基数293(动态更新)抽查比例2%

202511月底前

部门

联查

17

2025年度一般建

项目监督检查

检查登记类建设项目环评规范性

省级组

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市级检

查对象

全市基数344家(动态更新),抽查比例2%

202511月底前

部门

联查

18

2025年度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级组织发起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监(检)测机构

全市基数11家(动态调整);总体抽查比例100%。

202511月底前

部门

联查

19

2025年度排污单位

自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级组织发起

级生态

环境部门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城镇(园区)污水纳管企业等

全市基数634家(动态调整),总体抽查比例5%。

202511月底前

部门

联查

注:除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按计划实施双随机抽查一般不超过1次。


附件3

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抽查任务名称

任务开展完成情况

累计抽查企业(户数)

发现问题(户数)

责令整改数(户数)

立案调查(户数)

结果公示(户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