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甲方):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乙方):安徽胜远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3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0032807066
法定代表人:胡明星
赔偿义务人:安徽胜远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永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661411296A
法定代表人:乔锋华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42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资环〔2024〕395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4〕38号)要求,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赔偿事宜展开磋商,现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事实情况
2024年9月,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举报,安徽胜远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池州市九华电源有限公司、安徽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厂区内违法填埋大量固废。随后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多次赴现场进行检查,根据前期调查及询问可知,自2007年起,企业开始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塑料泡沫等固废倾倒填埋至厂区内,共计5处倾倒填埋点。
2024年9月4日,涉事企业开始对厂区内倾倒填埋的固体废物进行清挖、转运,并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规范化处置;2024年11月27日,现场固废清理、转运完成,共计清理、转运固体废物323.8吨。
2024年9月23日,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现场倾倒填埋的固体废物进行采样、鉴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青阳县安徽胜远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填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定意见》(以下简称“鉴定意见”),现场4个点位填埋及堆放的固体废弃物不具有危险特性,不属于危险废物(1号场地固废已规范化处理完毕,鉴别报告不包含该点位)。
2024年12月4日,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对清挖后5个点位及周边的土壤进行取样检测。
(二)相关证据
1. 2024年9月14日、2024年9月15日、2024年9月14日、2024年9月22日、2024年9月17日、2024年9月28日、2024年10月18日、2024年11月7日、2024年11月22日、2024年11月27日、2024年12月4日、2025年4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2份;
2.2024年9月14日、2024年9月19日、2024年9月24日、2024年9月27日、2024年9月28日、2024年9月30日、2024年10月1日、2024年10月9日、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27日、2024年12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共16份;
3.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7份;
4.称重单复印件13份、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
5.厂区填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定意见。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规定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安徽胜远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倾倒填埋案对土壤等环境要素造成不利改变。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经专家测算,修复费用在50万以下,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委托夏晓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02)、赵婕(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13)、贺少皖3位专家组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了《安徽胜远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评估结论如下:
安徽胜远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倾倒填埋固体废物案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损害费用共计470496.13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48456元,土壤环境损害费用6640.13元,事务性费用415400元(包括危险特性鉴别费用386000元,土壤检测费用14400元,环境损害评估费用15000元)。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乙方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上述损害事实及鉴定评估结论,甲方于2025年4月18日向乙方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征询乙方赔偿意愿。2025年4月24日,乙方同意按赔偿告知书要求进行赔偿,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乙方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470496.13元(大写:人民币肆拾柒万零肆佰玖拾陆元壹角叁分),分别为:
1. 应急处置费用48456元;
2. 危险特性鉴别费用386000元;
3. 土壤检测费用14400元;
以上费用均由企业自行承担。
4. 土壤环境损害费用6640.13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将土壤环境损害费用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天柱南路中心城2号楼4层办公室财务科,联系方式:0566-5032695),并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考虑到该案件对土壤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较轻,且不超过对应的选值,无需通过工程修复措施修复,采用自然恢复即可。该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上缴国库后统筹用于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5. 评估费用15000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评估专家一次性支付损害评估费用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不含税)至评估专家指定账户。
四、其它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一份。
赔偿权利人或指定部门(盖章) 赔偿义务人(盖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