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3-25 10:31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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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甲方):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乙方):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3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0032807066
法定代表人:胡明星
赔偿义务人: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77092472X
法定代表人:柯建东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42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4〕3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资环〔2024〕395号)要求,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赔偿事宜展开磋商,现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事实情况
2024年11月28日、29日、12月2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2024年11月28日至29日,该公司5号厂房年产2万km高频抗干扰信号传输电缆技术改造项目挤出工序正在生产,挤出工序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车间窗户未关闭,3号厂房回火炉上方有明显废气无组织逸散;(2)该公司5个生产项目实际建有18个废气排放口,但排污许可证仅登记1个项目的1个废气排放口(DA001热处理生产线废气排气筒);(3)该公司年产2万km高频抗干扰信号传输电缆技术改造项目自2018年投产以来未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相关证据
1. 2024年11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1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17张;
3.2024年12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4.2024年12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5.2024年12月2日现场照片证据13张;
6.2025年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规定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案对大气等环境要素造成不利改变。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经专家测算,修复费用在50万以下,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委托夏晓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02)、赵婕(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13)、贺少皖3位专家组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了《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评估结论如下:
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计50089元,其中大气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为35089元,评估费15000元。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乙方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上述损害事实及鉴定评估结论,甲方于2025年3月19日向乙方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征询乙方赔偿意愿。2025年3月25日,乙方同意按赔偿告知书要求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乙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人民币35089元(大写:人民币叁万伍仟零捌拾玖元整),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天柱南路中心城2号楼4层办公室财务科,联系方式:0566-5032695),并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评估专家一次性支付损害评估费用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不含税)至专家指定账户。
四、其它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一份。
赔偿权利人或指定部门(盖章) 赔偿义务人(盖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