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池州绿源建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1-15 10:21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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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甲方):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乙方):池州绿源建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3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0032807066
法定代表人:胡明星
赔偿义务人:池州绿源建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工业集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RN39A8U
法定代表人:徐红润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42号)、《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环偿领办〔2021〕9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公安厅安 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4〕38号)要求,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赔偿事宜展开磋商,现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事实情况
2024年10月10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池州绿源建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检查发现该公司《年处理50万吨建筑垃圾和园林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技项目》于2024年5月21日经池州市贵池区经济和信息局审核备案,该项目已建设水洗制砂线及建筑垃圾破碎生产线各1条,建筑垃圾破碎生产线已投产,水洗制砂生产线因市场行情原因基本处于闲置状态,企业未能提供该项目环评手续、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排污许可手续。
(二)相关证据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
2. 2024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0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规定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池州绿源建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案对大气等环境要素造成不利改变。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经专家测算,修复费用在50万以下,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夏晓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02)、汪晨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15)、贺少皖3位专家组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了《池州绿源建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评估结论如下:
池州绿源建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案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费用共计37868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27868元,损害评估费用为10000元。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乙方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上述损害事实及鉴定评估结论,甲方于2025年1月13日向乙方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征询乙方赔偿意愿。2025年1月15日,乙方同意按赔偿告知书要求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乙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人民币27868元(大写:人民币贰万柒仟捌佰陆拾捌元整),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911室,联系方式:0566-2044028)。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评估专家一次性支付损害评估费用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不含税)至专家指定账户。现场检查后,企业已及时完成整改。考虑到该案件对外环境损害程度较轻,产生的污染物进入外环境已自然扩散、稀释,造成的环境损害已无法通过工程修复措施修复。建议该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上缴国库后统筹用于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四、其它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一份。
赔偿权利人或指定部门(盖章) 赔偿义务人(盖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