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甲方):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乙方):安徽恒升化工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0032807066
法定代表人:胡明星
赔偿义务人:安徽恒升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TURDT4F
法定代表人:倪云飞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42号)、《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皖财资环〔2024〕395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4〕38号)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赔偿事宜展开磋商,现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事实情况
2024年11月12日,根据上级行政机关交办问题线索,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恒升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调阅企业RTO排放口(DA001)在线监测数据发现,2024年11月6日,企业DA001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日均排放浓度为68.607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限值(60mg/m3)0.14倍。2024年11月6日,企业仅有年产2000吨N,N-二甲基苯胺项目进行生产。
(二)相关证据
1. 2024年11月12日、12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
2.2024年11月12日、12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
3.安徽恒升化工有限公司烟气(VOCs)在线连续监测系统比对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
4.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报告编号:AH2024100227)复印件1份;
5.2024年11月6日RTO 排放CDA001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VOCs在线监控系统小时数据、日数据名1份。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安徽恒升化工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改变。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经专家测算,修复费用在50万以下,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共同委托安徽国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夏晓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02)、赵婕(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13)、贺少皖3位专家组成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出具了《安徽恒升化工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评估意见如下:
经评估,安徽恒升化工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计15607元,其中大气环境损害费用为9607元,评估费6000元。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按照上述损害事实及鉴定评估结论,乙方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乙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人民币9607元(大写:玖仟陆佰零柒元整),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评估专家一次性支付损害评估费用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不含税)至指定账户。
四、其它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一份。
赔偿权利人或指定部门(盖章) 赔偿义务人(盖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