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宏盛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56310397T,法定代表人伍祖金,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乔木乡官塘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和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两座石灰窑在10月24日-25日生产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的脱硫喷淋泵和脱硝喷淋泵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青阳县宏盛钙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1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10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11张、2024年11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4.2024年10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5.被询问人伍祖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
6.被询问人董道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
7.伍祖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身份情况;
8.青阳县宏盛钙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活性氧化钙、10万吨轻烧白云石生产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部分章节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2024年10月青阳县宏盛钙业有限公司月能耗消费台账及月生产台账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4〕2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21.6万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上不足5天2%,其余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100万-20万)×2%=21.6万)。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青阳县宏盛钙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216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