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结果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7066/202409-00014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皖池环罚〔2024〕10号(安徽镞超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9-19 发布日期: 2024-09-19
废止日期:
皖池环罚〔2024〕10号(安徽镞超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19 11:18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镞超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8NGNHT8F,法定代表人:王祥根,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木镇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局于2024年5月24日和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已建设完成2条黏土砂铸造生产线,分别为1条自动造型线和1条机器造型线,其中1条机器造型线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镞超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安徽镞超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王祥根、副经理王强的身份。

2.2024年5月24日和5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安徽镞超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已建设完成2条黏土砂铸造生产线,分别为1条自动造型线和1条机器造型线,其中1条机器造型线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

3.2024年5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镞超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5月24日在机器造型线进行浇注作业,该工序会产生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但未配套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4.2024年5月24日和28日现场照片证据共4张,证明安徽镞超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现场已建成的1条黏土砂机器造型线的生产设备有生产痕迹,未安装废气污染治理设施

5.安徽镞超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年产5万吨精密铸件精加工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148开式线产量表部分章节复印件、铸工车间造型浇铸记录日报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安徽镞超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是年产5万吨精密铸件精加工项目的建设单位,5月24日进行了浇注,生产148开式线。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716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但未参加听证会,视为放弃了听证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裁量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25万元(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25%×100万元=25万)。

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调整后的罚款数额为20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安徽镞超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