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皖财资环〔2022〕1414号)要求,原提前下达我市2023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452万元,其中含预拨付我市2022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资金77万元。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249号)要求,原预拨付生态补偿激励资金77万元经省生态环境厅清算后调整为71万元。清缴资金6万元在2023年第二批次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下达的资金中扣减,出现2023年第二批省级大气资金应下达497.2万元,实际下达491.2万元。经我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对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及第二批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提出以下分配方案,请予审核。
一、2023年度提前下达和第二批省级大气资金总额
原2023年度提前批次下达资金452万元、第二批次资金491.2万元,合计下达943.2万元。其中生态补偿激励资金经省厅清算后,2023年提前下达资金调整为446万元、第二批次资金调整为497.2万元,资金总额保持不变。
二、分配方案
(一)2023年提前下达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原分配方案(池环函〔2023〕48号)中,拟安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城区餐饮油烟在线监测项目77万元,现调整为安排池州市主城区道路扬尘治理提升行动项目71万元,其余资金分配保持不变(见附件1)。
(二)2023年第二批次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497.2万元)分配方案:国控站点电子围栏运维项目14.4万元;颗粒物组分网站点运维项目60万元;池州市涉气污染源用电监控系统建设试点项目422.8万元,具体分配方案见附件2。
附件:1.2023年提前下达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方案
2.2023年第二批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