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茂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1-25 15:39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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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甲方):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乙方):茂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4年1月11日
签订地点: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3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0032807066
法定代表人:胡明星
赔偿义务人:茂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N04P601
法定代表人:钟成虎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42号)、《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环偿领办〔2021〕9号)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赔偿事宜展开磋商,现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事实情况
2023年9月26日,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茂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茂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一台筛分设备(未建设完成)和一套尿素融化生产设施(即尿素融化混合釜,位于2车间),与年产50万吨新型环保控释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内容不符,且尿素融化混合釜有含氨废气从管口溢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氨气无组织排放;2.新建一条掺混肥生产线(位于1车间)和一条树脂包衣尿素生产线(2车间控释肥生产线),未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并投入正式生产,产生的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及污水(生活污水)排放至外环境。现场检查后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2023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复查发现,企业已拆除环评批复范围外的筛分设备及尿素融化生产设施,现场已恢复原状。未验收的掺混肥生产线及控释肥生产线停止生产,正在开展验收。
(二)相关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企业基本信息以及相关人员的身份;
2.2023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0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3年9月26日现场照片提取单6张;
4.《年产50万吨新型环保控释肥项目》环评报告表(节选)及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验收检测报告(节选)及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规定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茂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废气、污水对大气、地表水等要素造成不利改变。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经专家测算,修复费用在50万以下,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委托安徽国祯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夏晓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02)、陈卓(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06)、贺少皖3位专家组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了《茂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废气、污水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鉴定评估结论如下:
茂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废气、污水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28668元,其中大气环境污染损害费用15837元,地表水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为2831元,损害评估费用为10000元。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乙方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上述损害事实及鉴定评估结论,甲方于2024年1月8日向乙方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征询乙方赔偿意愿。2024年1月8日,乙方同意按赔偿意见书要求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乙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人民币18668元(大写:壹万捌仟陆佰陆拾捌元整),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天柱南路青阳县蓉城镇天柱南路中心城2号楼4层办公室财务科,联系方式:0566-5032695)。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鉴定评估专家一次性支付损害评估费用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至指定账户。
四、其它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一份。
赔偿权利人或指定部门(盖章) 赔偿义务人(盖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