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甲方):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乙方):安徽华兴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0032807066
法定代表人:胡明星
赔偿义务人:安徽华兴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大渡口经济开发区华兴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078712067A
法定代表人:张福礼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42号)、《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环偿领办〔2021〕9号)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赔偿事宜展开磋商,现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事实情况
2023年11月2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华兴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1)A2厂房2号、A1厂房7号生产线喷漆房作业时未完全密闭,其它生产线存在未按环评要求在喷漆房进行调漆、喷漆、晾干、喷枪清洗作业。(2)焊接作业时,部分焊烟净化器未开启使用,焊接烟气未有效收集处理。
2023年11月13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皖池环(东)立审)[2023]21号)。
2023年12月1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已增加烟尘净化装置,并委托资质单位设计建设喷漆房及废气处理设施。
2024年4月28日,专家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前往案件发生地进行现场踏勘,并向池州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及企业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
(二)相关证据
1.企业营业执照;
2.环境影响报告表;
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4.现场检查笔录。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规定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安徽华兴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气非法排放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改变。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经专家测算,修复费用在50万以下,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共同委托安徽国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夏晓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02)、陈姣(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14)、贺少皖3位专家组成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出具了《安徽华兴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评估意见如下:
经评估,安徽华兴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喷漆废气、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17562.99元,其中大气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为12562.99元,损害评估费用5000元。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按照上述损害事实及鉴定评估结论,乙方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乙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人民币12562.99元(大写:壹万贰仟伍佰陆拾贰元玖角玖分),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911室,联系方式:0566-2036979)。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评估专家一次性支付损害评估费用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至指定账户。
四、其它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一份。
赔偿权利人或指定部门(盖章) 赔偿义务人(盖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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