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按照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分别与县检察、公安等11个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案件移送、协作配合、定期会商的工作机制,按照“两个全覆盖”工作要求,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线索筛查。2020年以来,成功磋商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7起,其中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6起、启动公益诉讼1起。案件按照构成要素划分分别为:森林环境要素3起、水环境要素3起、大气环境要素1起,合计金额855794.54元,其中生态损害赔偿及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用753794.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