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7066/202404-00010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关于印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池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4-30 | |
废止日期: |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环境资源保护处,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版)》和《池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请各地于2024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并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联系人:市执法支队 王奕然
联系电话:(0566)2037080
附件:1.池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版)
2.池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3.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8日
附件1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版)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抽查 方式 |
抽查 主体 |
抽查依据 |
市局牵 头部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污染源日常 监督检查 |
重点污染源 监督检查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非现场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护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等。 |
执法支队 |
2 |
一般污染源 监督检查 |
一般 污染源 |
一般检查事项 |
|||||
3 |
特殊污染源 监督检查 |
特殊 污染源 |
重点检查事项 |
|||||
4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
执法支队 |
5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
执法支队 |
6 |
ODS类企业监督检查 |
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检查 |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
执法支队 |
7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等 |
||
8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远程视频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大气科 |
9 |
土壤污染地 块监督检查 |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和违规开发情况 |
重点建 设用地 |
重点检查事项 |
卫星遥感、实地 核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依法查处建设用地环境违法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572号) |
土壤科 |
10 |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资料 核查、 实地 核查 |
市、县 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
核辐射与安全科 |
11 |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
12 |
特殊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特殊 核技术 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
1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础信息、质控、档案情况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
环评科 |
14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抽查 |
对排污登记表登记质量进行抽查 |
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资料 核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
环评科 |
15 |
一般建设项 目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 |
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资料 核查、 现场 检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1号)第十七条 |
环评科 |
16 |
环境监(检)测 机构监督检查 |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
环境监(检)测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
监测科 |
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抽查事项对应的抽查对象“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是指在项目开工建设
后至投入生产或使用1年以内的建设项目。
附件2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1 |
2024年度重点污 染源日常监管检查 |
重点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监管 重点单位 |
全市基数147家(动态更新);抽查比例100%。 |
2024年 全年 |
2 |
2024年度一般污 染源日常监管检查 |
一般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
一般 污染源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总体抽查比例不超过5%。 |
2024年 全年 |
||
3 |
2024年度特殊污 染源日常监管检查 |
特殊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
特殊 污染源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 全年 |
||
4 |
2024年度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三同时” 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市级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 |
市级抽查基数61家,按20%比例抽查,共抽取13家。 |
2024年 全年 |
5 |
2024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联合住建部门)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
全市基数6家;总体抽查比例100%。 |
2024年 全年 |
6 |
2024年度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检查 |
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检查 |
市级组织自行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ODS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 全年
|
7 |
2024年度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相关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8 |
2024年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机动车排放 检验机构 |
全市基数16家(动态调整);总体抽查比例100%。 |
2024年5月至12月 |
9 |
2024年度土壤污染 地块监督检查 |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情况 |
市级组 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重点建 设用地 |
全市基数3个(动态更新);市级抽查比例100%。 |
2024年 全年 |
10 |
2024年度核与辐射 安全类(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
全市基数114家(省厅委托发证单位,动态更新),抽查比例60%。 |
2024年 全年 |
11 |
2024年度核与辐射 安全类(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
全市基数18家(省厅委托发证单位,动态更新),抽查比例100%。 |
|||
12 |
2024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重点检查对象)监督检查 |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质控、档案情况检查 |
市级组 织发起(联合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重点检查对象 |
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计分状态为重点监督检查,住所在池州市的环评技术单位,抽查比例100% |
2024年 全年 |
13 |
2024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一般检查对象)监督检查 |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质控、档案情况检查 |
市级组 织发起(联合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一般检查对象 |
住所在池州市,未注销且有人有业绩的环评技术单位,抽查比例100% |
2024年 全年 |
14 |
2024年度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
对排污登记表 质量进行抽查 |
市级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排污 登记表 |
随机抽查6家。 |
2024年 全年 |
15 |
2024年度一般建 设项目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 |
市级组 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2023年度开展登记的建设项目 |
基数为2023年度开展登记的建设项目,随机抽查6个。 |
2024年 全年 |
16 |
2024年度环境监 (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
市级组 织发起(联合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监(检)测机构 |
全市基数12家(动态调整);总体抽查比例100%。 |
2024年7月至12月 |
附件3
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任务开展 完成情况 |
累计抽查企业 (户数) |
发现问题 (户数) |
责令整改(户数) |
立案调查(户数) |
结果公示 (户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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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抽查任务名称对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填写;任务完成情况请填写“全面完成”“持续推进”“未按时完成”;未按时完成的任务,请备注未完成原因。统计结果将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的依据。
主办单位: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 安徽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I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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