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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7066/202312-00030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皖池环罚〔2023〕20号(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2-29 发布日期: 2023-12-29
废止日期:
皖池环罚〔2023〕20号(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12-29 08:14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94369432D,法定代表人:彭勇,地址: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路106号。

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和25日至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2023年9月22日你公司编号为DA004废气排放口配套建设的中和+碱洗喷淋塔的一级、二级循环喷淋液呈酸性;2023年9月25日该废气排放口配套建设的中和+碱洗喷淋塔的一级循环喷淋液呈酸性、二级循环喷淋液呈碱性。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彭勇、品质总监陶高松、厂务科长钱伟、厂务员陈大庆的身份;

2.2023年9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以及你公司《酸碱废气处理设备方案设计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9月22日编号为DA004废气排放口配套建设的中和+碱洗喷淋塔的一级、二级喷淋水质以及9月25日编号为DA004废气排放口配套建设的中和+碱洗喷淋塔的一级、二级喷淋水质不满足你公司《酸碱废气处理设备方案设计书》要求的情况;

3.2023年9月25日、2023年9月26日、2023年9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DA004废气排放口配套建设废气喷淋塔在9月22日25日的运行情况及公司生产情况;

4.2023年9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17张,证明你公司废气喷淋塔在9月22日25日的运行情况及公司生产情况

5.你公司《酸碱废气处理设备方案设计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喷淋塔正常工作时的状态;

6.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及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验收资料部分章节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生产工艺及公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裁量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12万元。

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计算后罚款金额10万元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3〕2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陈述申辩称:“1.公司自2014年至今,于2020年总部开始投产,废气检测报告按照排污许可证检测要求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排放速率及浓度均符合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标准要求。2.我司由于环保负责人业务水平不够,公司也疏于管理,所以未能及时进行跟踪监管,导致循环喷淋液末端排放口呈弱酸性,但下半年废气检测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同时也要求巡检人员对设施运行情况每周定期检查,废气检测数据并未超标,未对外部环境产生污染。我司后续要求环保负责人员加强学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不再发生此类事项。3.我单位每年按照缴纳税费,加大在池州的资产投入,为池州的经济建设作出贡献。同时我司严格按照要求购买环保设施,保证不对外部环境造成污染。4.已于10月15日完成整改。”我局认为:“1.你单位建设的高性能MCU芯片封装测试产业化项目环评及验收要求镀锡生产线产生的废气(排口编号为DA004)需进入碱液喷淋塔进行处理,同时你单位《酸碱废气处理设备方案设计书》要求一级碱洗喷淋塔内的清洗液pH数值设置在7-10(碱性);2.2023年9月22日你公司编号为DA004废气排放口配套建设的中和+碱洗喷淋塔的一级、二级循环喷淋液呈酸性,2023年9月25日该废气排放口配套建设的中和+碱洗喷淋塔的一级循环喷淋液呈酸性,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改正违法行为。”因此,我局未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