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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7066/202312-00029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皖池环罚〔2023〕21号(青阳县华强石粉加工厂)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2-29 发布日期: 2023-12-29
废止日期:
皖池环罚〔2023〕21号(青阳县华强石粉加工厂)
发布时间:2023-12-29 08:14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阳县华强石粉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86116173D,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朱波,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镇店贝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厂房西侧2条米砂颗粒生产线存在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朱波的身份;

2.2023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建设有4条磨粉生产线、1条石子破碎生产线、2条米砂颗粒生产线,其中2条米砂颗粒生产线未履行环评、验收手续且已投入生产使用等情况;

3.2023年10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建设内容、建设时间及项目环保手续等情况;

4.2023年10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10张,证明该公司2条米砂颗粒生产线建设及生产产品售出等情况;

5.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及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验收资料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生产工艺、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及环评验收内容等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裁量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36万元。

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计算罚款数额为26万元。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3〕2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陈述申辩称:“西南侧生产线试机1天,西侧生产线试机30天,经营困难,申请从轻处罚”。我局认为:“1.你单位陈述未对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辩;2.已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对你单位减少10万元罚款。”因此,我局未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

你单位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规定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罚款金额6万元,最终为法定最低罚款金额20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青阳县华强石粉加工厂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