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7 16:57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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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安徽省发布的重污染天气省级橙色预警,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2023年12月27日6时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调整至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于2023年12月27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请各县区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一)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二)提醒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提醒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四)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引导市民有序就医,提高全市医疗接诊效率。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主动错峰上下班。
(三)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四)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自觉采取措施,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工艺的生产时间,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管理的污染源应落实Ⅱ级响应减排措施。
(二)重点行业企业全面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发电行业燃煤电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力争不高于5、20、40mg/m3;生物质电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力争不高于10、20、150mg/m3;水泥行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力争不高于10、35、50mg/m3。
(三)城市建成区内禁行国三以下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四)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清扫作业。
(五)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六)施工工地停止建筑拆除、建筑外墙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七)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八)加强城市建成区裸露地块、工业及码头物料堆场等扬尘面源管控。
(九)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视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每日15时前将指导调度情况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 话: 0566-2025725
电子邮箱:cz_dqb@163.com
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