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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7066/202312-00019 组配分类: 大气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
发布机构: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I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2-27
废止日期:
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I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7 08:07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会商,预测我市将出现持续污染天气过程,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于2023年12月27日6时启动重污染天气III级(黄色)预警。请各县区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一)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二)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应开展防护。

(三)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引导市民有序就医,提高全市医疗接诊效率。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二)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管理的污染源应落实Ⅲ级响应减排措施;

(二)重点行业企业全面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发电行业燃煤电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力争不高52040mg/m3;生物质电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力争不高于1020150mg/m3;水泥行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力争不高于103550mg/m3

(二)城市建成区内禁行国三以下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三)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清扫作业;

(四)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五)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建筑外墙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六)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七)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四、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每日15时前将指导调度情况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    话: 0566-2025725

电子邮箱:cz_dqb@163.com

 

 

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