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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7066/202211-00035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结果
发布机构: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贵池区成功磋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11-22 发布日期: 2022-11-22
废止日期:
贵池区成功磋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22-11-22 08:38 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1328 字体:[ ]

11月16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会议就贵池区某企业因污水外溢造成外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马卫中、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负责人、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分管领导和第三方专家及涉事企业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本案经第一轮磋商即取得成功,磋商成功后,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现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书》。企业负责人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表示将加强环境管理水平减少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愿意按照规定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马卫中副局长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确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具体措施。企业一是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要做好损害赔偿后续工作,应及时履行相关责任义务,修复生态环境;三是完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应急培训,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降低环境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