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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7066/202203-0003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媒体解读】【池州日报】我市出台《池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3-11
发布日期:
2022-03-11
废止日期:
【媒体解读】【池州日报】我市出台《池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11 17:12
来源: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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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淑芬)为推进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池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奖励作出规定,凡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查处的,将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
该《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其中,明确了举报奖励内容及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等。将建筑工地未落实“六必须、六不准”、露天焚烧秸秆、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等50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纳入举报奖励范围,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事实不清、举报的内容不属于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等九种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
《办法》规定,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人贡献程度分为3个等级,由市环委办依据等级兑现奖励工作。同时,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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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信息: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池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