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成功磋商2026年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6-03-24 08:33 

3月20日,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就某矿业有限公司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达成赔偿协议,成为石台县2026年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该案件的成功磋商,不仅高效化解了生态环境损害纠纷,更彰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理念,为后续常态化、规范化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奠定了基础。

精准排查,锁定损害线索,快速启动赔偿程序。2026 年2月,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托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问题线索,对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当场发现该企业存在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迅速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成立案件办理专班,全面开展调查取证、损害评估、磋商准备等工作,确保案件办理依法依规、高效有序。

法治引领,深化磋商沟通,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共识。本案办理中,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严格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摒弃“重处罚、轻修复”的传统工作思路,主动与涉事企业沟通对接,通过释法明理、厘清责任,引导企业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精准评估,明确责任主体。严格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委托具备资质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科学核算出生态环境损害金额共计6万余元。二是充分磋商,凝聚共治共识。磋商中,办案人员详细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阐明“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核心原则,结合实际,提出“货币赔偿”履责方案。涉事企业充分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可鉴定评估结论与赔偿方案,积极配合索赔相关工作,顺利达成赔偿协议。

以案释法,强化主体责任,筑牢生态法治防线。本案通过高效便捷的磋商机制,促使违法企业切实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责任,实现“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以法治力量守护生态环境。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进一步强化企业生态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引导企业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内部规范化管理,从源头防范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