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部分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辐射安全管理科  发布日期:2026-01-19 10:12 

《关于拟依法注销部分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的公示期已满,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我局决定注销以下辐射工作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行政许可,并对其《辐射安全许可证》予以注销。

如被注销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贵池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示。

 

附件:公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