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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依法注销部分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的公示期已满,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我局决定注销以下辐射工作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行政许可,并对其《辐射安全许可证》予以注销。
如被注销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贵池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示。
附件:公告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