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池州市依法组织对2024年度排放源年报数据进行调查,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现将2024年度池州市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
一、统计范围
2024年度排放源统计调查对象为全市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简称工业源)、生活污染源(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简称集中式设施)、移动源。
工业源调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包括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
生活源调查对象为地市级及省直管县负责城乡居民生活、第三产业排放源统计工作的部门。
集中式设施调查对象为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移动源调查对象为省级负责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含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沥青道路铺装排放源统计工作的部门以及从事油品储存的企业。
二、废水污染物
2024年,全市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7930.61吨,其中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29.499吨,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7697.47吨,集中式设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641吨。
全市废水中氨氮排放总量1603.594吨,其中工业源氨氮排放量12.726吨,生活源氨氮排放量1589.8吨,集中式设施氨氮排放量1.068吨。
全市废水中总氮排放总量2574.631吨,其中工业源总氮排放量49.519吨,生活源总氮排放量2524.92吨,集中式设施总氮排放量0.202吨。
全市废水中总磷排放总量244.468吨,其中工业源总磷排放量29.996吨,生活源总磷排放量214.48吨,集中式设施总磷排放量0.002吨。
全市工业源废水中石油类排放量4.039吨,氰化物排放量0.26千克。
全市废水中重金属(包括总砷、总铅、总镉、总汞、总铬)排放总量103.257千克,其中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103.257千克。
三、废气污染物
2024年,全市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5863.290004吨,其中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5839.89吨,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量23.09吨,集中式设施二氧化硫排放量0.310004吨。
全市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总量13403.68176吨,其中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10120.672吨,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79.63吨,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量3194.75吨,集中式设施氮氧化物排放量8.629758吨。
全市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总量6637.314231吨,其中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6380.796吨,生活源颗粒物排放量235.67吨,移动源颗粒物排放量20.28吨,集中式设施颗粒物排放量0.568231吨。
全市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10312.75871吨,其中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7658.395713吨,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1419.88吨,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1234.483吨。
四、工业固体废物
2024年,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485.830789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429.617324万吨,处置量40.682052万吨。
全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20.547905万吨,利用处置量20.190822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