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在开展核查中发现,部分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或单位法人已注销,经现场检查确认,相关单位均已终止辐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规定,我局拟依法对上述单位(名单详见附件)辐射安全许可证予以注销。若有异议,请在本公示发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若异议期届满未提出异议,我局将依法办理相关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手续。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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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示拟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