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京工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8NCBBB8F,法定代表人施林荣,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根据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危险废物规范化评估情况,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对你单位开展非现场执法,发现你单位存在填报的危废台账信息与危废管理计划有出入等问题。2025年5月20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问题线索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危废库内暂存有除尘灰和废铝灰,盛装除尘灰、废铝灰的包装袋上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该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2.2025年5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企业除尘灰和废铝灰产生、贮存,危险废物台账未如实记录,也未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内申报,盛装除尘灰、废铝灰的包装袋上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情况;
3.2025年5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企业除尘灰和废铝灰产生、贮存,危险废物台账未如实记录,也未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内申报,盛装除尘灰、废铝灰的包装袋上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情况;
4.2025年5月20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2张,证明该企业除尘灰和废铝灰产生、贮存,危险废物台账未如实记录,也未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内申报,盛装除尘灰、废铝灰的包装袋上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情况;
5.《池州市京工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高端工业铝型材及基材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批复、自主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节选)、青阳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池州市京工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有色金属合金材料及其制品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企业建设项目手续履行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企业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7.《青阳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称重使用电子汽车衡的检定情况;
8.2024年9月份-2025年4月份产量统计表复印件1份、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生产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9.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复印件3份、废弃物利用备案合同和固废处置双方污染防治责任补充条款复印件2份,证明该企业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及相关约定内容的情况;
10.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复印件4份、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2份,证明该企业危险废物转运和危险废物台账记录的情况;
11.2025年6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6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4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证明该企业整改的具体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5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池环(青)不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鉴于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初次发生,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我局严肃指出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责令深刻认识错误,严格遵守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今后须强化法律意识,主动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