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旺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WC7QH9M,法定代表人管毓,地址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凤鸣大道以东,松花江路以南盛尊工业园综合楼三、四整层、综合楼门面房110室。
我局于2025年8月27日及2025年9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G236青通河至黄山北路段改建工程拌合站内堆放有两堆老路水稳铣刨工程产生的沥青铣刨料,为碎砂石和沥青颗粒混合物料,粒径为1-30mm,占地面积约为400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旺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管毓的身份;
2.被询问人方建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3.2025年8月27日、2025年9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G236青通河至黄山北路段改建工程拌合站厂区内沥青铣刨料堆放及现场管理等情况;
4.2025年8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G236青通河至黄山北路段改建工程拌合站内堆有2堆沥青铣刨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等情况;
5.2025年8月27日和2025年9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G236青通河至黄山北路段改建工程中标和分包情况及现场管理情况、拌合站内堆放的沥青铣刨料来源、堆放时间、密闭及覆盖等情况;
6.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G236青通河至黄山北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承诺书复印件1份、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集中区凤鸣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东南侧地块二期工程土地报建及使用的请示》复印件1份、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南产业集中区分局《关于G236和七条路临时拌合站选址意见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G236青通河至黄山北路段改建工程临时拌合站建设报批情况;
7.G236青通河至黄山北路段改建工程合同文件复印件1份、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G236青通河至黄山北路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水稳运输及摊铺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复印件1份、安徽望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安徽旺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G236青通河至黄山北路段改建工程水稳拌合站现场实际负责单位,环境污染违法责任由你公司承担等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池环责改〔2025〕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情况;
10.2025年9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该公司已完成问题整改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2万元(裁量各项因子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10万-2万)×0%=2万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安徽旺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