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后评估报告
信息来源:市自然生态保护科  发布日期:2025-11-10 10:52 

《池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23年5月10日公布。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池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池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对《实施方案》开展了后评估工作。现将后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一)部署安排阶段。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成立了评估工作小组,制定了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局主要领导统筹抓总、分管领导调度抓分、局法规科和自然生态保护科具体落实、局法律顾问负责法制审核,协同推进评估工作开展。

(二)评估开展阶段。通过收集汇总部门和企业相关资料,进一步了解《实施方案》落实情况,为评估工作提供基础资料;通过实地调研、座谈、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汇总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充实评估工作,为评估工作提供参考

(三)报告形成阶段。评估工作小组认真学习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85号)《池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等文件,按照《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前期收集的资料认真研究分析,并对照评估具体要求,形成评估报告。

二、评估工作实施成果

(一)合法性评估。《实施方案》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安徽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皖政办〔2023〕4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一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合理性评估。《实施方案》中确定了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新污染物源头、过程到末端管控细则、保障措施,保障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实施方案》内容体系完整,职责分工明确,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相当,具体制度措施必要、适当。

(三)可操作性评估。《实施方案》制定了《池州市新污染物治理任务分工表》,将工作任务、责任部门、配合部门、完成时间、保障措施列表,实现任务明确、职责清晰、时间有序,并提前谋划下一步工作,分别是按年度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组织东至经开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深入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实施方案》整体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与落地保障能力。

(四)规范性评估。《实施方案》结构较为完整,表述用语基本准确,条文表述比较简洁,相关概念的界定比较明确,条款之间没有明显的歧义,比较规范。

(五)实效性评估。《实施方案》制定完善,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指导清楚,从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以及从源头、过程到末端全链条管理防范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描述和分工,是一个有法可依、行之有效的方案,因此在执行方面得到了良好的遵守和执行。

在《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通过建立体制机制和加强源头、过程到末端管控,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一是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印发了《池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协调机制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联合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海关等部门成立了池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协调小组,制定了新污染物治理协调小组工作规则,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各项工作。二是组织东至经济开发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推动重点区域新污染物全过程风险管控。三是连续三年完成了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化学物质由全面摸排转向重点管控。以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为契机,深入企业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不断扩大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知晓度和理解度。

、评估结论

通过此次评估,从总体上看《实施方案》内容合法,程序合理,《实施方案》虽然发布时间较短,但实现了预期目的,总体符合上位法规定应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