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现将安徽省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频次上限
安徽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
二、其他规定
(一)上述行政检查包括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和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执法检查,检查方式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应急处突、媒体曝光等需要实施行政检查的,或者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以及企业邀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