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罚〔2025〕10号(青阳县旺源炉料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宣教法规科  发布日期:2025-03-20 15:07  点击次数:

青阳县旺源炉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90771473C,法定代表人杨光贵,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酉华镇工业集中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2025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青阳县旺源炉料有限公司编号为BHF2024070260-8的比对检测报告中低浓度颗粒物实验室测定平均值为0.9mg/m3,在线仪器测定平均值为7.53mg/m3,绝对误差为±6.6mg/m3,不符合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技术规范》绝对误差不超过±5mg/m3的相关要求,比对监测结果为不合格,未保证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青阳县旺源炉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202411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测情况

4.2025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20251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6.青阳县芳菲炉料有限公司异地建设年产10万吨氧化钙和4万吨氢氧化钙项目批复、青阳县旺源炉料有限公司青阳县芳菲炉料有限公司异地建设年产10万吨氧化钙和4万吨氢氧化钙项目(一期年产5万吨氧化钙)竣工大气、水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专家组意见、青阳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青阳县旺源炉料有限公司青阳县芳菲炉料有限公司异地建设年产10万吨氧化钙和4万吨氢氧化钙项目(一期年产5万吨氧化钙)竣工噪声、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意见的函、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7.你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资料(节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情况表、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废气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编号GST20240310-047(比对))各1份,证明你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相关情况;

8.你公司生产消耗石灰石、煤炭(节选)、4号窑点火情况说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工况标记截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相关情况;

9.比对检测报告(编号BHF2024070260-8)、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授权开展监督性执法监测工作的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你公司编号为DA002的废气排放口在线比对相关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11.20251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整改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环202130)第十八条第三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的规定,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2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其他证据,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2.9万元(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2次,对应裁量分值5%,其他各项因子裁量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20-2)×5%=2.9万)。

经集体讨论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青阳县旺源炉料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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