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环评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发布日期:2025-02-24 15:35  点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公告》要求,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有效提升我市环评审批服务效能,我局对市级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25年2月20日起实施,《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审批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池环办〔2021〕175号)和《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审批目录(2021年本)>部分事项的通知》(池环办〔2022〕71号)同时废止。

 

附件: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0日

 

 

 

 

 

 

 

附件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

 

一、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目录

(一)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九华山、平天湖风景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三)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四)以下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1)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两高”项目;

2)化工项目(经物理方法复混肥料类除外);

3)非金属矿山开采项目;

4)机制砂项目或以自制机制砂为原料的项目;

5)核与辐射项目。

二、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目录

除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三、备注

(一)本目录不包括按规定应报生态环境部或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上级改革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市级审批权限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