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作风纪律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信息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日期:2024-10-21 16:57  点击次数: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24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进驻安徽省开展督察进驻。现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公开,欢迎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如发现督察组及其成员存在违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的情形,可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和生态环境部机关纪委反映。信箱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编:100006。

附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


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2024年10月20日



附件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政治建设,严明纪律规矩,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规定,维护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良好形象,确保督察工作风清气正,廉洁规范高效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等,结合督察工作实际,制定纪律规定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二、牢牢把握督察的政治属性,把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作为重中之重,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开展督察。

三、必须听从组织安排,执行组织决定,督察进驻期间严格执行督察组组长负责制、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准擅自表态、提出处置意见或对外发表个人主张,不准发表与党中央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文章等。

四、加强督察组临时党支部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认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规范开展党内组织生活,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督察工作全过程。

五、坚持集体讨论、层层把关,加强重大问题的集体研究和决策。查实的突出问题、典型案例在督察报告中应充分体现。落实督察报告独立审核制度。

六、严格落实督察制度和规范。不准随意变更、简化督察工作流程,不准擅自删减、隐瞒发现的问题线索,规范开展走访问询、调查取证等工作,加强督察组内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切实提升督察效能。下沉督察期间,严守纪律规范,重要事项及时向督察组请示报告,不准擅自决定。

七、落实问题线索摸排底稿制度。前期摸排发现的所有问题线索及核实情况、结论均应完整记录留存,任何人不得擅自取消、调整。核实时,应确认问题是否继续保留并说明原因。

八、坚决抵制说情、打招呼。防范通过打探工作安排、请托有关事项,意图获得特殊照顾以逃避调查、减轻责任,干扰督察工作。发现说情、打招呼的行为,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

九、不准滥用督察职权。在督察工作中,不准干预被督察对象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督察对象的具体问题,不准向被督察对象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准违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的处置规范和程序。督察进驻期间,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泄露督察工作相关敏感信息和秘密,不准跑风漏气,不准私自留存涉及督察工作敏感信息和秘密的资料。严禁在非工作场合谈论督察问题或交流督察内部情况;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与督察有关的情况。未经批准严禁对外发布督察情况或接受采访。督察进驻结束后,不准擅自对外泄露任何未公开的督察资料。

十一、贯彻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要求,改进督察方式,规范督察行为,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禁做表面文章,搞形式、走过场,坚决遏制被督察对象为应对督察不分青红皂白实施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一刀切”行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调阅资料的数量和范围,切实减轻被督察对象的负担。现场督察一律轻车简从,对被督察对象搞层层陪同的,要亮明态度,严肃拒绝。

十二、严格落实“一督察两报告”(督察报告、廉政报告)制度。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督察工作进行监督,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强化廉政提醒,防范各类廉政风险。严肃、务实、廉洁、高效开展督察。

十三、不准利用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严禁为请托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在课题或项目承揽、环评审批、环境执法、督察问责、企业经营活动、干部提拔和调整等方面传话、递条子。严禁利用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十四、不准接受可能影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活动安排。不准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变相赠予的其他物品,不准接受保健性体检活动,不准接受文艺、体育等营业性活动门票,不准在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通过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接待家属或亲友旅游、度假。督察进驻期间,除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外,不准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十五、不准漠视群众利益,对符合督察受理范围的群众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访举报均应认真对待,及时转办督办,不准消极应付或推诿、拖延。

十六、自觉接受被督察对象和群众监督,维护督察人员良好形象,不准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督察工作场合,不准随意着装。不准涉足影响督察人员形象和声誉的场所和活动。

十七、严格执行住宿标准和规定,督察进驻期间入住宾馆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安排房间,中途离开要腾退不必要的房间,进驻结束后要及时腾退全部房间。不准擅自在驻地外住宿,不准以督察组名义在驻地安排亲友及其他人员住宿。

十八、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规定,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范围内安排工作用餐,不接受宴请,节俭用餐,杜绝餐饮浪费行为。督察进驻结束后,应按标准向被督察对象缴纳伙食费。

十九、督察进驻期间,不准擅自离开驻地,不准私自会客;不准参加老乡、校友、战友等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准饮酒,不准外出自费集体聚餐。

二十、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不准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办公设备,不准擅自驾驶工作用车。督察进驻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由被督察对象协助安排城市内交通用车的,督察进驻结束后,应按标准向被督察对象缴纳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