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方达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4月4日3时至4月8日8时1#废气排放口(DA001)VOCs在线监测系统配套的氢气发生器故障,期间1#废气排放口(DA001)VOCs在线监测系统非甲烷总烃监测数据恒定不变,该废气排放口对应的生产车间处于生产状态。1#废气排放口(DA001)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故障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异常期间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也未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池州方达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安徽净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5月21日、6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和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2024年5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5.池州方达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4月3日至4月9日丙烯酸羟烷基酯生产设施正常工况运行表、可发性聚甲基丙烯酸生产设施正常工况运行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生产情况;
6.执法证据照片(照片)提取单5张,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7.池州方达科技有限公司1#废气排放口(DA001)2024年4月4日3时至4月8日8时工控机历史小时数据,证明非甲烷总烃监测数据恒定不变情况;
8.池州方达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RTO烟气排口(DA001)VOCs连续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部分章节)复印件各1份,证明1#废气排放口(DA001)自动监测设施安装、验收、联网及手工监测等信息;
9.《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3年池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池环办〔2023〕55号)、《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4年池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池环办〔2024〕42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池州方达科技有限公司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文书的地址确认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资格和身份;
12.关于池州方达科技有限公司有关环境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1份、池州方达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信访投诉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公司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情况;
13.《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证明行政处罚裁量情况。
上述行为根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手工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规定,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7月10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为:1.1#废气排放口(DA001)VOCs在线监测系统实时数据传入控制室,有专人值班负责查看数据,2024年4月4日3时至4月8日8时实时数据有波动、变化,值班人员判定未存在恒值现象;安环部有专人负责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每天查看在线实时数据情况,查看上一天在线数据情况,判定未存在恒值现象;按规定要求废气在线站房上锁,规定严禁无关人员进入VOCs在线监测站房,值班人员巡查在线站房查看V0Cs在线监测数据时,设备处于正常运行,故判定未存在恒值现象;2.公司长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未受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不存在主观上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认为:1.你(单位)2024年4月4日3时至4月8日8时1#废气排放口(DA001)VOCs在线监测系统配套的氢气发生器故障,期间1#废气排放口(DA001)VOCs在线监测系统非甲烷总烃监测数据恒定不变,该事实清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中非甲烷总烃存在波动、变化是由于上传至系统非甲烷总烃数据需要将VOCs在线监测系统测得的非甲烷总烃数据(湿基值)转化为干基值。你(单位)VOCs在线监测系统中检测的烟气湿度存在波动,故通过折算后上传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非甲烷总烃数据存在波动。2.污染源自动监控巡查系统APP 4月8日检维修记录显示:“2024年4月8日接到企业通知非甲烷总烃数据异常恒值,经检修排查,系氢气发生器异常导致,检修调试后于11时40分恢复正常运行”;废气排放口VOCs在线设备工控机历史数据显示2024年4月4日3时至4月8日8时期间检测数据为恒值10.31;通过调查询问也确认你(单位)在线设备非甲烷总烃监测数据恒值事实。综上,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